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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12-3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须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派遣手续。
  (三)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四)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三)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企业注册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注册地为其他区(市)的,补贴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毕业年度内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份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剩余月份的补贴,企业应在当年内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94号)有关规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填写《区(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于受理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4)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区(市)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企业账户。
  四、工作要求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核实申领补贴企业的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
  请表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明细表
  3.区(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
  险补贴申报表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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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12-3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含补缴)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须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派遣手续。
  (三)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四)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三)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企业注册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注册地为其他区(市)的,补贴资金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毕业年度内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份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对剩余月份的补贴,企业应在当年内到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2〕94号)有关规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资料。
  (二)补贴审核
  1、初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填写《区(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
  2、复审。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应于受理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人员、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4)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账户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区(市)的,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企业账户。
  四、工作要求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核实申领补贴企业的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
  请表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明细表
  3.区(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
  险补贴申报表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