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8
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根据市人社、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六部门《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经与就业创业、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研究,我们拟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
现将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引导服务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过程中,根据自身政策需求,向相关对口部门联系落实扶持政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政策
本市户籍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最高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
(二)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
2.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办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开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2.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街道的个体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个体的,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区市的企业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企业的,到注册地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政策
2015年-2018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可申领2万元创业补贴。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
对2013年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政策,根据经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10日前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提交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根据主管部门政策,小微企业相关材料。
4.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财务报表。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四)经办
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
3.《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户籍证明。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设的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
3.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四)经办
向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
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4.《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5.属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税收减免优惠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依据
《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经办
向注册地的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免税备案,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5.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企业办理税务信息补录。
6.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8.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六、创业培训保障
(一)政策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机构为促进军转干部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创业能力,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军队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可按规定在不高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均培训费用额度内予以保障。
(二)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自主择业军转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7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经办
由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负责落实。
七、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优惠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创业的,在房租减免、融资服务、宽带网络、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依据
《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经办
由各区市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落实。
附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服务渠道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同志系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号码 。
该同志 年转业,现因创业申请扶持政策。请根据市人社、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六部门《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要求,予以办理。
特此说明。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电话:0532-85912186.
同志 联系电话:
附件2: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服务渠道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 市北区延吉路38号 83668967
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 68896029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鞍山二路48号83730959
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 李沧区枣园路17号 87890667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 88976921
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 (西区)水灵山路59号 88192110 (东区)紫金山路36号 86977573 86882653
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87868546 87968318
即墨市就业服务中心 即墨市蓝鳌路786号 88511629
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楼裙楼五楼 82206587
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 平度市杭州路48号 88322188
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莱西市烟台路79号 66039389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85912658
三、国税部门
市南国税局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83931271
市北国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 83659301
四方国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85660715
李沧国税局 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3号 87690228
崂山国税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83102802
城阳国税局 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7号 87868351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86988175
即墨国税局 即墨市振华街156号 88570123
胶州国税局 胶州市滕州路9号 87292225
胶南国税局 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183号 85161165
平度国税局 平度市人民路75号 88360775
莱西国税局 莱西市威海东路93号 88464669
四、地税部门
市南地税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85769549
市北地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 83652199
四方地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 85661250
李沧地税局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23号 84655884
崂山地税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83106111
城阳地税局 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43-1号 87688183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86989555
即墨地税局 即墨市长江一路177号 85559367
胶州地税局 胶州市兰州东路283号 87207018
胶南地税局 胶南市珠海中路72号 86175707
平度地税局 平度市杭州路64号 88362960
莱西地税局 莱西市烟台路97号 88462973
五、 军转工作机构
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213房间 85912186
市南区 宁夏路286号 88729568
市北区 山东路107号璟台网点515室 66952782
李沧区 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 87896525
崂山区 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88997589
城阳区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58659721
黄岛区 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86989137
即墨市 即墨市蓝鳌路788号 88552150
胶州市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西楼1317室82288273
平度市 平度市人民路79号 87363730
莱西市 莱西市黄海路3号 6603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6-06-08
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根据市人社、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六部门《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经与就业创业、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研究,我们拟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
现将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引导服务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过程中,根据自身政策需求,向相关对口部门联系落实扶持政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政策
本市户籍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最高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各类经营项目。
(二)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2013〕153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
2.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办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开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2.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街道的个体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个体的,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区市的企业经营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注册为企业的,到注册地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政策
2015年-2018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可申领2万元创业补贴。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
对2013年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政策,根据经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10日前到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提交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根据主管部门政策,小微企业相关材料。
4.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财务报表。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四)经办
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
3.《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户籍证明。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设的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二)依据
《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条件
1.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
3.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四)经办
向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
3.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4.《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5.属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税收减免优惠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此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依据
《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经办
向注册地的国税、地税部门申请免税备案,并提报材料: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本人持身份证、年审证原件。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
5.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企业办理税务信息补录。
6.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8.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六、创业培训保障
(一)政策
各级自主择业军转机构为促进军转干部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创业能力,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军队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培训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可按规定在不高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均培训费用额度内予以保障。
(二)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自主择业军转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7号)、《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经办
由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各区市自主择业军转机构负责落实。
七、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优惠
(一)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创业的,在房租减免、融资服务、宽带网络、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依据
《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
(三)经办
由各区市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落实。
附件: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服务渠道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说明
同志系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号码 。
该同志 年转业,现因创业申请扶持政策。请根据市人社、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物价六部门《关于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5号)要求,予以办理。
特此说明。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电话:0532-85912186.
同志 联系电话:
附件2: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服务渠道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 市北区延吉路38号 83668967
市南区就业服务中心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 68896029
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鞍山二路48号83730959
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 李沧区枣园路17号 87890667
崂山区就业服务中心 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 88976921
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 (西区)水灵山路59号 88192110 (东区)紫金山路36号 86977573 86882653
城阳区就业服务中心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87868546 87968318
即墨市就业服务中心 即墨市蓝鳌路786号 88511629
胶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楼裙楼五楼 82206587
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 平度市杭州路48号 88322188
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莱西市烟台路79号 66039389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85912658
三、国税部门
市南国税局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83931271
市北国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6号 83659301
四方国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85660715
李沧国税局 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1003号 87690228
崂山国税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83102802
城阳国税局 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7号 87868351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86988175
即墨国税局 即墨市振华街156号 88570123
胶州国税局 胶州市滕州路9号 87292225
胶南国税局 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路183号 85161165
平度国税局 平度市人民路75号 88360775
莱西国税局 莱西市威海东路93号 88464669
四、地税部门
市南地税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85769549
市北地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 83652199
四方地税局 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 85661250
李沧地税局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23号 84655884
崂山地税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83106111
城阳地税局 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243-1号 87688183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86989555
即墨地税局 即墨市长江一路177号 85559367
胶州地税局 胶州市兰州东路283号 87207018
胶南地税局 胶南市珠海中路72号 86175707
平度地税局 平度市杭州路64号 88362960
莱西地税局 莱西市烟台路97号 88462973
五、 军转工作机构
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213房间 85912186
市南区 宁夏路286号 88729568
市北区 山东路107号璟台网点515室 66952782
李沧区 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 87896525
崂山区 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88997589
城阳区 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58659721
黄岛区 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86989137
即墨市 即墨市蓝鳌路788号 88552150
胶州市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西楼1317室82288273
平度市 平度市人民路79号 87363730
莱西市 莱西市黄海路3号 66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