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1-26

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7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做好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全市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

(一)理论知识鉴定安排

1.全市统一鉴定时间见附件1。如遇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时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冲突时另行通知。已实行下放管理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统一鉴定时间,报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公布。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山东省“金蓝领”鉴定、山东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和社会化考评时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3.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驻青部队官兵、监狱服刑人员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承办单位须在拟定的鉴定日期前15个工作日提报申请,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4.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机考形式进行,当场公布成绩。各报考单位须提前3个月准备好考试机房并做好测试工作。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市智能化考务平台进行。

5.技师考核鉴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理论知识考试统一安排在市智能化考务平台进行。

(二)实际操作及综合评审安排

1.实际操作鉴定原则上在理论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操作鉴定一般应在所报考职业(工种)考生人数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时方可组织。实际操作鉴定应安排在达到本职业(工种)鉴定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场所进行,确需外设考场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经审核验收后方可启用,外设考场标准与鉴定所应具备的场所设置标准相同。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实际操作(含综合评审)鉴定,由市鉴定中心根据职业(工种)类别、设施设备等情况统一安排。

2.参加综合评审鉴定的,须在理论知识鉴定前7个工作日统一将答辩论文(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务部。综合评审一般安排在实际操作鉴定结束后进行。

3.鉴定时间确定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市鉴定中心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时间的,鉴定成绩无效。

(三)信息修改

各申报单位在报名时须准确录入考生个人信息,重点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等,防止出现同音字、错别字或数字错误。在发放准考证时提醒考生再次核对有关信息。如发现信息错误,须在鉴定日期开始前书面提出修改申请(附件2),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市鉴定中心修改。姓名、身份证号与原报名信息完全不一致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报申请的不予修改。

(四)成绩公布

成绩审核无异议的,原则上在实际操作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公布。各单位可自行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

二、鉴定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方式

1.有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机构、单位须通过系统进行鉴定报名,并生成相关报表。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单位经批准后,可通过青岛就业网鉴定之窗栏目的“鉴定报名”模块进行报名。

3.符合直接报名条件的个人可持相关报名材料,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鉴定中心(地址:辽阳西路221号,电话:85832657)报名。

(二)提交材料

1.培训(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后的《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3),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

2.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或集体报考证明(附件4);

3.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5);

5.报考条件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三)资格审核及要求

1.各鉴定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对本机构、本单位初、中级职业资格的报考资格审核;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审核由各报考单位初审后,带原件、复印件统一报市鉴定中心审核。

2. 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报名材料属证书原件的,经市鉴定中心审核无误后退还,所报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与原件一致”章。

3.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提出鉴定申请的机构、单位须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4.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报名及缴费的,不得参加当月鉴定。

5.市级统考的职业(工种)单科成绩保留2年,在成绩保留期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逾期需重新报考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双科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按重新报考对待。单科缺考的按补考对待。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前,国家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人员配置,完善工作流程,不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更好的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二)健全体系,明确责任,稳妥推进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各相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关于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130号)有关要求,专题研究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在借鉴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上半年完成下放工作。

(三)完善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鉴定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6)和《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5)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鉴定基地建设,严格考务组织,完善工作流程,防范鉴定风险,确保公平、公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巡视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组织混乱、违反鉴定纪律、超范围鉴定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要及时将鉴定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总结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技能大赛选拔、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院校在校生过程化鉴定等经验基础上,完善、优化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9             

 

 

(联系人:丛全,联系电话:85832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1-26

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7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就做好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全市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

(一)理论知识鉴定安排

1.全市统一鉴定时间见附件1。如遇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时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冲突时另行通知。已实行下放管理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统一鉴定时间,报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公布。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山东省“金蓝领”鉴定、山东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和社会化考评时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3.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驻青部队官兵、监狱服刑人员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承办单位须在拟定的鉴定日期前15个工作日提报申请,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4.理论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机考形式进行,当场公布成绩。各报考单位须提前3个月准备好考试机房并做好测试工作。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市智能化考务平台进行。

5.技师考核鉴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理论知识考试统一安排在市智能化考务平台进行。

(二)实际操作及综合评审安排

1.实际操作鉴定原则上在理论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操作鉴定一般应在所报考职业(工种)考生人数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时方可组织。实际操作鉴定应安排在达到本职业(工种)鉴定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场所进行,确需外设考场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经审核验收后方可启用,外设考场标准与鉴定所应具备的场所设置标准相同。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实际操作(含综合评审)鉴定,由市鉴定中心根据职业(工种)类别、设施设备等情况统一安排。

2.参加综合评审鉴定的,须在理论知识鉴定前7个工作日统一将答辩论文(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务部。综合评审一般安排在实际操作鉴定结束后进行。

3.鉴定时间确定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市鉴定中心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时间的,鉴定成绩无效。

(三)信息修改

各申报单位在报名时须准确录入考生个人信息,重点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等,防止出现同音字、错别字或数字错误。在发放准考证时提醒考生再次核对有关信息。如发现信息错误,须在鉴定日期开始前书面提出修改申请(附件2),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市鉴定中心修改。姓名、身份证号与原报名信息完全不一致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报申请的不予修改。

(四)成绩公布

成绩审核无异议的,原则上在实际操作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公布。各单位可自行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

二、鉴定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方式

1.有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机构、单位须通过系统进行鉴定报名,并生成相关报表。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单位经批准后,可通过青岛就业网鉴定之窗栏目的“鉴定报名”模块进行报名。

3.符合直接报名条件的个人可持相关报名材料,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鉴定中心(地址:辽阳西路221号,电话:85832657)报名。

(二)提交材料

1.培训(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后的《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3),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

2.报考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复印件或集体报考证明(附件4);

3.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5);

5.报考条件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三)资格审核及要求

1.各鉴定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对本机构、本单位初、中级职业资格的报考资格审核;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审核由各报考单位初审后,带原件、复印件统一报市鉴定中心审核。

2. 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报名材料属证书原件的,经市鉴定中心审核无误后退还,所报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与原件一致”章。

3.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提出鉴定申请的机构、单位须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4.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报名及缴费的,不得参加当月鉴定。

5.市级统考的职业(工种)单科成绩保留2年,在成绩保留期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逾期需重新报考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双科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按重新报考对待。单科缺考的按补考对待。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前,国家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人员配置,完善工作流程,不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更好的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二)健全体系,明确责任,稳妥推进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各相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关于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130号)有关要求,专题研究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工作,在借鉴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上半年完成下放工作。

(三)完善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鉴定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6)和《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5)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鉴定基地建设,严格考务组织,完善工作流程,防范鉴定风险,确保公平、公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巡视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组织混乱、违反鉴定纪律、超范围鉴定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要及时将鉴定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在总结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技能大赛选拔、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院校在校生过程化鉴定等经验基础上,完善、优化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推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9             

 

 

(联系人:丛全,联系电话:8583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