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服务工作
日期:2009-01-09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服务与规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1月9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通知,就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三个明确”。
一是对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所有搬迁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应包括企业概况、搬迁企业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处理及职工欠薪欠费处理等主要内容。
二是对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申报进行了明确。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主管部门的搬迁企业,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三是对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备案进行了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