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5-27
——大力开发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通知》要求,各区市、各部门要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千方百计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农民工。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中,要尽量多地使用返乡农民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在省内外建立100个劳务基地,对农民工就业提供专项帮扶。2009年,实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
——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加大鉴定和培训补贴力度
《通知》规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正在求职的本市农村劳动者每年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证书的,按规定给予200—500元的培训费补贴。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对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本市农村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
——运用贷款和贴息政策,加大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
《通知》还规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原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当前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重点,属于微利贴息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落实工资保证金,强化劳资协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
《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二是要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农民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三是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
——畅通参保渠道,落实参保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通知》还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对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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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5-27
——大力开发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通知》要求,各区市、各部门要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千方百计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农民工。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中,要尽量多地使用返乡农民工。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在省内外建立100个劳务基地,对农民工就业提供专项帮扶。2009年,实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
——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加大鉴定和培训补贴力度
《通知》规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正在求职的本市农村劳动者每年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证书的,按规定给予200—500元的培训费补贴。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对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2009年,全市组织本市农村劳动者和在岗农民工职业培训6万人。
——运用贷款和贴息政策,加大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
《通知》还规定,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照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原退伍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免收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当前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重点,属于微利贴息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落实工资保证金,强化劳资协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
《通知》强调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二是要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农民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三是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
——畅通参保渠道,落实参保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通知》还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对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