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9-30
今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届时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社区首诊。为了满足社区首诊需要,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新增46家社区医保定点单位,使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增至181家,基本可以保证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能够就近选择到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多数体弱多病或行动不便,是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切以满足老年居民社区首诊需要为原则,对各区每个街道和居委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布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并根据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分布情况,对社区布点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对符合规划布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必须配备至少3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生。
目前已确定社区定点单位,181家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全部可以承担门诊大病业务,其中,有165家可以承担家庭医生联系制度业务,有65家可以承担家庭病床业务,有18家可以承担老年医疗护理业务,对承担社区首诊业务的家庭医生联系制度试点单位均确定了符合资质的家庭医生联系人。社区医保定点将会把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医生予以公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可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多数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同时承担多项医保业务职能,老年居民等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满意的定点单位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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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
社区首诊制,就是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后首先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手续。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转变就医观念,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避免基金浪费,减轻个人负担。
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能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提出转诊建议,办理转诊。转诊时,应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并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社区首诊和转诊医保优惠政策
1、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经定点社区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门诊大病患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老年医疗护理(含家庭病床)患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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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09-30
今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届时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社区首诊。为了满足社区首诊需要,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新增46家社区医保定点单位,使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增至181家,基本可以保证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能够就近选择到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多数体弱多病或行动不便,是比较特殊的群体,所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切以满足老年居民社区首诊需要为原则,对各区每个街道和居委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布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并根据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分布情况,对社区布点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对符合规划布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生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必须配备至少3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生。
目前已确定社区定点单位,181家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全部可以承担门诊大病业务,其中,有165家可以承担家庭医生联系制度业务,有65家可以承担家庭病床业务,有18家可以承担老年医疗护理业务,对承担社区首诊业务的家庭医生联系制度试点单位均确定了符合资质的家庭医生联系人。社区医保定点将会把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医生予以公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可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多数社区医保定点单位同时承担多项医保业务职能,老年居民等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满意的定点单位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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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
社区首诊制,就是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后首先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手续。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转变就医观念,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避免基金浪费,减轻个人负担。
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不能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提出转诊建议,办理转诊。转诊时,应征得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并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社区首诊和转诊医保优惠政策
1、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经定点社区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门诊大病患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老年医疗护理(含家庭病床)患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