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促进就业新政策
日期:2008-11-19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了促进就业新政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外,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青政发[2008]50号文件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范围,由此前的“4045”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协保人员、低保人员扩大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去土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三项政策的人员范围也相应扩大。
三是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扩大了小额贷款担保范围,由此前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此前最高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5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是完善了职业培训政策。对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继续给予职业培训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对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设施设备。同时,对五市三区建立区域性公共培训基地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是完善扶持创业政策。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