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企业职工“在职培训援助计划”
日期:2008-12-09
为进一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在职职工技能素质,近日,我局启动了企业职工“在职培训援助计划”,准备用1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企业组织、政府支持和个人参与的方式,培训企业在职职工3万人,其中,职业资格培训1万人,企业专项能力培训2万人。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停产、半停产、生产经营困难或开工不足的大中型企业,组织技能培训合格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在职培训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在职援助培训计划,按以下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㈠培训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参加相应形式和等级的培训:
1、职业资格培训。在企业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可参加初级工职业资格培训;在本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可参加中级工职业资格培训;在本职岗位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
2、专项能力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根据工作岗位技能需要,不受工作年限和技能等级的限制,均可参加专项能力培训(具体条件由行业、企业自行确定)。
㈡培训内容和课时。在职援助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专项能力标准进行。
1、企业组织职业资格培训(含通用工种和专业工种),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企业也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国家职业标准基础上调整部分培训内容,调整的培训内容需事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经同意后组织实施。调整的培训内容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内容的30%。职业资格培训时间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2、企业根据工作岗位设置需要进行专项能力培训的,要按照《专项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编写专项能力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培训。专项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
㈢培训备案和考核鉴定。企业在职援助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1、培训备案。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在职援助培训需在培训开班3日前,持《企业在职援助培训备案表》、《企业在职援助培训人员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师资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点:山东路15号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2号楼三楼;联系电话:85829272),经同意后组织开展培训。
自行组织在职职工培训的本行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能够依据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教师,具有满足培训实施方案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为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促进就业培训基地、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金蓝领”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统称培训基地)。
2、考核鉴定。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按计划培训结束后,对拟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应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对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按规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㈣培训费申领拨付。
对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由行业、企业或培训基地填写《企业在职援助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审批表》,携带《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或《专项能力证书花名册》等有关资料申报培训补贴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报手续,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