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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0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体系,推动技能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开展,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中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质量督导”)是对职业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竞赛质量督导以提高技能竞赛办赛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竞赛办”)负责全市技能竞赛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竞赛质量督导分为竞赛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外督”)和竞赛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竞赛外督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研究促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竞赛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竞赛外督员”),对职业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机构的办赛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市研究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竞赛外督员培训、考核及聘任。竞赛外督员纳入技能人才评价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竞赛内督由市级一类竞赛承办单位及市级二类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竞赛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竞赛责任单位负责培训、选聘符合条件的竞赛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竞赛内督员”),对本竞赛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竞赛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二)熟悉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

(二)向竞赛责任单位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竞赛质量督导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五)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竞赛责任单位提出有关建议;

(六)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竞赛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八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执行竞赛质量督导任务时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竞赛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竞赛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未对外公开的竞赛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竞赛责任单位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竞赛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竞赛质量督导员。

第十条  竞赛外督员由市研究促进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纳入外督员数据库统一管理。竞赛外督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  竞赛内督员由竞赛责任单位培训并核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竞赛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竞赛内督员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委派使用竞赛内督员。

第十二条 竞赛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竞赛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一竞赛执裁等其他工作。竞赛外督员不得兼任同一竞赛内督员。


第三章  竞赛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赛责任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技术文件、竞赛实施方案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竞赛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竞赛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赛项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布置、廉洁办赛、选手抽签加密、裁判培训、竞赛组织、赛项应急预案、成绩评判及成绩复核与发布、申诉仲裁等;

(三)竞赛过程中的现场工作人员、裁判人员等相关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技能竞赛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竞赛外督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竞赛内督应遵循全覆盖原则。竞赛质量督导主要工作程序:

(一)竞赛质量督导员通过竞赛通知、技术文件等内容提前了解当次竞赛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竞赛质量督导员通过竞赛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竞赛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竞赛质量督导;

(三)委派机构对竞赛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竞赛责任单位应根据督导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完善相关竞赛工作。

第十五条 如遇可能导致竞赛中断、影响比赛结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重大问题,质量督导员应立即向委派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在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向委派机构提交《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第四章 激励机制与罚则


第十七条  在竞赛督导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竞赛质量督导员,各赛事组委会可优先将其纳入“优秀组织个人”等相关荣誉评选范围。

第十八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证卡,予以解聘且不得再从事我市竞赛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竞赛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竞赛责任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竞赛质量督导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研究促进中心提出改进要求;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办赛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质量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质量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竞赛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竞赛责任单位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程序研究确定。遇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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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0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体系,推动技能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开展,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中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质量督导”)是对职业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竞赛质量督导以提高技能竞赛办赛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竞赛办”)负责全市技能竞赛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竞赛质量督导分为竞赛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外督”)和竞赛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竞赛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竞赛外督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研究促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竞赛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竞赛外督员”),对职业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机构的办赛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市研究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竞赛外督员培训、考核及聘任。竞赛外督员纳入技能人才评价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竞赛内督由市级一类竞赛承办单位及市级二类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竞赛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竞赛责任单位负责培训、选聘符合条件的竞赛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竞赛内督员”),对本竞赛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质量督导。


第二章  竞赛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二)熟悉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过程;

(二)向竞赛责任单位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竞赛质量督导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五)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竞赛责任单位提出有关建议;

(六)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竞赛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八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执行竞赛质量督导任务时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竞赛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竞赛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未对外公开的竞赛信息;

(五)不得泄露与竞赛责任单位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竞赛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竞赛质量督导员。

第十条  竞赛外督员由市研究促进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纳入外督员数据库统一管理。竞赛外督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  竞赛内督员由竞赛责任单位培训并核发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竞赛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竞赛内督员进行管理,按照相应的技能竞赛实施方案委派使用竞赛内督员。

第十二条 竞赛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竞赛质量督导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得兼任同一竞赛执裁等其他工作。竞赛外督员不得兼任同一竞赛内督员。


第三章  竞赛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赛责任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技术文件、竞赛实施方案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二)竞赛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竞赛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赛项竞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布置、廉洁办赛、选手抽签加密、裁判培训、竞赛组织、赛项应急预案、成绩评判及成绩复核与发布、申诉仲裁等;

(三)竞赛过程中的现场工作人员、裁判人员等相关人员配备、培训和管理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技能竞赛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竞赛外督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竞赛内督应遵循全覆盖原则。竞赛质量督导主要工作程序:

(一)竞赛质量督导员通过竞赛通知、技术文件等内容提前了解当次竞赛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竞赛质量督导员通过竞赛现场督导、数据比对、抽查竞赛资料(含录像)、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竞赛质量督导;

(三)委派机构对竞赛质量督导员反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竞赛责任单位应根据督导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完善相关竞赛工作。

第十五条 如遇可能导致竞赛中断、影响比赛结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重大问题,质量督导员应立即向委派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应在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向委派机构提交《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第四章 激励机制与罚则


第十七条  在竞赛督导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竞赛质量督导员,各赛事组委会可优先将其纳入“优秀组织个人”等相关荣誉评选范围。

第十八条  竞赛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派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质量督导任务委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证卡,予以解聘且不得再从事我市竞赛质量督导相关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质量督导工作任务的;

(二)应当回避质量督导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质量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质量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

(六)因失职或个人主观意志导致试题内容等工作秘密泄露,经查实泄密的;

(七)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妨碍竞赛工作有序开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十九条 竞赛责任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不配合竞赛质量督导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研究促进中心提出改进要求;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办赛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质量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质量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竞赛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竞赛责任单位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程序研究确定。遇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督导情况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