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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日期:2023-07-24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三、突出分类评价。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师运用全环境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心理健康教师可单列指标、单设学科组评审。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重点评价教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教研员评价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四、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省级正高级教师评审专家库。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参评中级以上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课题、项目等教科研成果,注重考察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转化、推广情况及取得成效。

五、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建立教师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课时量情况备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六、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符合山东省中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发放相应职称证书。

七、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八、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举报线索的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各地职称评聘工作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职称评聘改革各项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有特定政策要求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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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能够全面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经设区的市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比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核心期刊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在培养指导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效果明显。任现职以来,有在县级以上范围内展示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专职教研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业务精通,教学特色明显。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区)有较大提升。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任教期间的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平均水平以上;能够全面的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听评课工作总结及教学研究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县级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县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能力和优质课比赛获奖;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著作(前3位),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一级教师。

1.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较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备课细致、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批改作业认真负责,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

4.教案质量高,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5.学生、家长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6.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教案质量较高,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教案质量较高,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九、附则

(一)本标准所称“以上”含本数。

(二)本标准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要求自2023年起执行,之前年度不作要求。

(三)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要求的中小学校级正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三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校级副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80节;学校研究确定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省定周课时标准的三分之二。幼儿园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1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0个完整的半日活动;副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2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6个完整的半日活动。

(四)本标准从事教学工作的要求,原则上为在一线教学工作,产假等法定情况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法定时间内按照单位平均课时量计算。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省部级机关报纸特指各省级党委的机关报纸如《大众日报》和中央各部委的机关报纸如《中国教育报》等。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八)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九)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全省中小学教师统一系列职称。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个人申报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  经主管部门和拟聘学校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章  学校推荐

第四条  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推荐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和推荐办法,采取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教学述评、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同行专家评价、组织推荐等程序进行竞争性推荐,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申报人评审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任教学科、学历资历、课时量、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资质评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审核呈报

第九条  学校对申报人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呈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按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权限组建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评委会按照学科和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审评议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备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其中,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得少于2/3。

(三)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

第十五条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严格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三)评议组专家开展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审阅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专家审议,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本人评审结果,并提交书面申请,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认真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其他人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行文公布,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申报人《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后及时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应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教育教学业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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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日期:2023-07-24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三、突出分类评价。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师运用全环境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心理健康教师可单列指标、单设学科组评审。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重点评价教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教研员评价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四、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省级正高级教师评审专家库。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参评中级以上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课题、项目等教科研成果,注重考察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转化、推广情况及取得成效。

五、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建立教师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课时量情况备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六、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符合山东省中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发放相应职称证书。

七、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八、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举报线索的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各地职称评聘工作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职称评聘改革各项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同时停止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有特定政策要求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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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能够全面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学科教研工作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同一类可申报2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经设区的市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独立或第1位);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比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独立或第1作者),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核心期刊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在培养指导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效果明显。任现职以来,有在县级以上范围内展示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专职教研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引导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业务精通,教学特色明显。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学校(学区)有较大提升。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专职教研员任教期间的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平均水平以上;能够全面的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指导,应提供近3年个人听评课工作总结及教学研究分析报告。

4.任现职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专任教师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其中1项;省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3项,市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2项,县级教研机构专职教研员须具备以下6项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中的1项。

(1)县级教育部门评价认定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1门课程优秀教案;

(2)主持县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或参与(前3位)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项鉴定;

(3)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教学能力和优质课比赛获奖;

(4)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著作(前3位),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

(5)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论文或在重要报纸发表教育教学方面的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

(6)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位)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1篇。

5.具有团队精神,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6.学生、家长满意度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高。

7.具有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8.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一级教师。

1.较好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班级管理较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等;备课细致、认真,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批改作业认真负责,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

4.教案质量高,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5.学生、家长满意度较高,同行评价、民主测评成绩较高。

6.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教案质量较高,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教案质量较高,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九、附则

(一)本标准所称“以上”含本数。

(二)本标准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要求自2023年起执行,之前年度不作要求。

(三)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要求的中小学校级正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三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40节;校级副职不得低于省定课时量标准的二分之一,且每年听课不少于80节;学校研究确定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得低于省定周课时标准的三分之二。幼儿园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1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0个完整的半日活动;副园长周课时标准不低于2个“半日活动”,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16个完整的半日活动。

(四)本标准从事教学工作的要求,原则上为在一线教学工作,产假等法定情况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法定时间内按照单位平均课时量计算。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省部级机关报纸特指各省级党委的机关报纸如《大众日报》和中央各部委的机关报纸如《中国教育报》等。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八)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九)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全省中小学教师统一系列职称。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个人申报

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  经主管部门和拟聘学校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章  学校推荐

第四条  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审推荐办法须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后生效。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推荐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和推荐办法,采取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教学述评、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同行专家评价、组织推荐等程序进行竞争性推荐,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申报人评审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任教学科、学历资历、课时量、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资质评定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审核呈报

第九条  学校对申报人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呈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按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权限组建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是单数,且不能为3的倍数。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评委会按照学科和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审评议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文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备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其中,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得少于2/3。

(三)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3。

第十五条 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全员出席。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严格工作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三)评议组专家开展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审阅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评议组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

(五)评委会专家审议,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本人评审结果,并提交书面申请,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应认真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对公示期间实名举报反映其他人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五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行文公布,统一制作电子证书,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申报人《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公布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后及时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聘期考核应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教育教学业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与教师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