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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0-22

各区(市)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4〕5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1.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级、区(市)级教研室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规定的评价标准条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3号)规定的条件。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1.范围:在我市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教师。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2号)规定的条件。

(三)实验技术人员职称

1.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定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和推荐程序

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组织职称申报和推荐。严格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

1.申报单位负责审核验证申报信息和材料。严控申报范围,严把申报条件,组织论文、著作检索查重,查验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完整。

2.申报单位按规定公示申报人员信息、政策咨询渠道和异议受理方式(申报单位与现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要同步公示)。推荐工作期间,应将申报人全部材料(包含评审表、论文论著、各类证书、课时量等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教职工查验。

(三)单位推荐

1.申报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师德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价。

2.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申报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逐级上报

1.申报人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的“职称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提交材料。

2.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无异议后,通过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账号。逐级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补充材料的情况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提报。

3.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按要求在《评审表》、《一览表》中签署个人承诺、填写意见、签字盖章,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有关政策

(一)关于课时量标准问题

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职称,须达到《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规定的周最低课时量标准,并按要求进行课时量公示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课时量标准。

中小学基层教师职称仍按照鲁教师发〔2019〕2 号文件规定的课时量要求执行。

(二)关于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问题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关于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和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问题

1.各有关区(市)要根据《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认真执行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2.各有关区(市)要根据《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要求,认真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规定,成立初评委员会,将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申报人员全部纳入初评范围,审核相关条件,在确保推荐人员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等直接参评高级职称问题

根据《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精神,持有“山东惠才卡”和“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人员申报教师系列相应高级职称,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达到标准课时量要求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现有职称资格、继续教育、支教经历、申报条件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限制。博士后、援疆援藏援甘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关于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和教学述评问题

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申报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和教学述评情况作为申报单位推荐依据。

(六)关于正高级教师评审问题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等申报条件。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超过30%,各区(市)在推荐时应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

正高级教师说课答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市直单位(部门)由市教育局负责,区属单位由各区(市)教体局负责,说课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说课答辩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材料于11月7日前统一报送至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说课答辩环节须聘请异地(跨区)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说课内容由专家从申报人 2024 至 2025学年第一学期任教课程中选取,说课时间 15 分钟,答辩 5 分钟。说课、答辩全程录像,具体要求详见《青岛市教师职称申报指南》。

(七)关于中小学教师(不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问题

符合山东省中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不收取评审费。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评价标准。各区(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现行评价标准条件及政策执行。要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要完善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经集体研究后形成考察材料。各区(市)应根据鲁教师发〔2023〕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同学段各学科教师周最低课时量标准,落实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有修改的,要按照规范程序经教代会研究通过,所设定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落实代表性成果制度,把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作为评价重点,严格执行评价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二)严格推荐程序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职责,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市)、本单位申报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成立7人及以上的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少于80%,外单位评委不得少于推荐委员会总人数的1/3。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上报材料。公示推荐名单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照片存档备查。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涉密内容,一律不得通过网上提交,只须提供纸质版材料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安排专人线下报送。职称申报过程中发生失泄密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区(市)、各单位对申报、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要坚决退回,对因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进入推荐和呈报范围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在《评审表》、《一览表》中亲笔签署诚信承诺,否则不予受理。所在单位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监督和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要求,切实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区(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各区(市)、各单位要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同时公示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区市所属学校职称工作举报电话由各区市公布,市级举报电话:85912933,省级举报电话:0531-51793833。

(五)评审材料及时归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档案,将本单位职称推荐、公示、申报等全部材料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五、其他事宜

一)职称申报材料填报,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为准。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填报要求以《青岛市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为准。

(二)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申报事宜参见《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1)。

(三)评审费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点: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2楼216室,联系电话:81703632

附件:1.青教通字〔2024〕117号.pdf

        2.青教通字〔2024〕117号附件.pdf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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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基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0-22

各区(市)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4〕5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1.范围: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市级、区(市)级教研室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立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规定的评价标准条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应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3号)规定的条件。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1.范围:在我市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教师。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2号)规定的条件。

(三)实验技术人员职称

1.范围: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确定了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

2.条件: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发〔2019〕4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和推荐程序

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青岛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组织职称申报和推荐。严格实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民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照有关要求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核

1.申报单位负责审核验证申报信息和材料。严控申报范围,严把申报条件,组织论文、著作检索查重,查验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完整。

2.申报单位按规定公示申报人员信息、政策咨询渠道和异议受理方式(申报单位与现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要同步公示)。推荐工作期间,应将申报人全部材料(包含评审表、论文论著、各类证书、课时量等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教职工查验。

(三)单位推荐

1.申报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师德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价。

2.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申报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逐级上报

1.申报人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的“职称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提交材料。

2.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审核无异议后,通过系统逐级汇总上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账号。逐级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需要完善补充材料的情况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提报。

3.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按要求在《评审表》、《一览表》中签署个人承诺、填写意见、签字盖章,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有关政策

(一)关于课时量标准问题

中小学教师申报教师职称,须达到《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规定的周最低课时量标准,并按要求进行课时量公示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课时量标准。

中小学基层教师职称仍按照鲁教师发〔2019〕2 号文件规定的课时量要求执行。

(二)关于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问题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关于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和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政策问题

1.各有关区(市)要根据《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要求,认真执行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2.各有关区(市)要根据《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要求,认真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规定,成立初评委员会,将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申报人员全部纳入初评范围,审核相关条件,在确保推荐人员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四)关于高层次人才等直接参评高级职称问题

根据《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精神,持有“山东惠才卡”和“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人员申报教师系列相应高级职称,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达到标准课时量要求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现有职称资格、继续教育、支教经历、申报条件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限制。博士后、援疆援藏援甘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关于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和教学述评问题

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申报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和教学述评情况作为申报单位推荐依据。

(六)关于正高级教师评审问题

正高级教师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政策导向,严格按照“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等申报条件。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含基层系列)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超过30%,各区(市)在推荐时应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

正高级教师说课答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市直单位(部门)由市教育局负责,区属单位由各区(市)教体局负责,说课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说课答辩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材料于11月7日前统一报送至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说课答辩环节须聘请异地(跨区)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说课内容由专家从申报人 2024 至 2025学年第一学期任教课程中选取,说课时间 15 分钟,答辩 5 分钟。说课、答辩全程录像,具体要求详见《青岛市教师职称申报指南》。

(七)关于中小学教师(不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问题

符合山东省中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不收取评审费。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评价标准。各区(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现行评价标准条件及政策执行。要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要完善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经集体研究后形成考察材料。各区(市)应根据鲁教师发〔2023〕1号文件要求,制定不同学段各学科教师周最低课时量标准,落实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有修改的,要按照规范程序经教代会研究通过,所设定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落实代表性成果制度,把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作为评价重点,严格执行评价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二)严格推荐程序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职责,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肃认真做好本区(市)、本单位申报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成立7人及以上的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任教师不少于80%,外单位评委不得少于推荐委员会总人数的1/3。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上报材料。公示推荐名单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照片存档备查。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涉密内容,一律不得通过网上提交,只须提供纸质版材料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安排专人线下报送。职称申报过程中发生失泄密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

(三)严格纪律要求。各区(市)、各单位对申报、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要坚决退回,对因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进入推荐和呈报范围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在《评审表》、《一览表》中亲笔签署诚信承诺,否则不予受理。所在单位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监督和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要求,切实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区(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各区(市)、各单位要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同时公示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区市所属学校职称工作举报电话由各区市公布,市级举报电话:85912933,省级举报电话:0531-51793833。

(五)评审材料及时归档。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档案,将本单位职称推荐、公示、申报等全部材料整理归档、立卷备查。

五、其他事宜

一)职称申报材料填报,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为准。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填报要求以《青岛市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指南》为准。

(二)青岛市教育局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申报事宜参见《职称申报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1)。

(三)评审费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点: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2楼216室,联系电话:81703632

附件:1.青教通字〔2024〕117号.pdf

        2.青教通字〔2024〕117号附件.pdf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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