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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2-02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3〕164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6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完善全市家政服务业促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稳定扩大就业

(一)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关于贯彻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按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政策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为60周岁以下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买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机构补贴。

二、加强家政服务企业劳务品牌建设

(一)培育一批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加强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建设,将原“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评选”优化调整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每2年培育认定一批(每批不超过5家)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性强的市级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引导行业机构实现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对认定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的,按照每个机构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本通知实施前,已被评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且享受过一次性奖补的机构不再参评,经复核合格后将荣誉称号统一更名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奖补不再重复享受。

(二)选树一批家政服务业明星。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一线从业人员,每2年选树一批(每批不超过60名)职业素养高、服务能力强、技能水平突出的青岛市家政服务业明星,激励广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对选树为青岛市家政服务明星的,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养

(一)加强重点群体家政服务业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家政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打造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每2年评选一批(每批不超过10家)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对评选为青岛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

四、有关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本通知涉及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各级经办部门要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经办服务。要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家政服务业明星评选等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强化风险防控。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政策落实绩效,确保资金安全。要对家政服务业补贴的业务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进行全程监督,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审核存疑的应组成工作专班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经办细则.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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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2-02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3〕164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6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助推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完善全市家政服务业促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稳定扩大就业

(一)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关于贯彻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3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按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政策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为60周岁以下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买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机构补贴。

二、加强家政服务企业劳务品牌建设

(一)培育一批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加强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建设,将原“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评选”优化调整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每2年培育认定一批(每批不超过5家)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性强的市级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引导行业机构实现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对认定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的,按照每个机构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本通知实施前,已被评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且享受过一次性奖补的机构不再参评,经复核合格后将荣誉称号统一更名为“青岛市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奖补不再重复享受。

(二)选树一批家政服务业明星。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一线从业人员,每2年选树一批(每批不超过60名)职业素养高、服务能力强、技能水平突出的青岛市家政服务业明星,激励广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对选树为青岛市家政服务明星的,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养

(一)加强重点群体家政服务业就业技能培训。鼓励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家政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家政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打造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面向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每2年评选一批(每批不超过10家)市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对评选为青岛市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完善考核退出机制,每年对获评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摘牌。

四、有关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本通知涉及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各级经办部门要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经办服务。要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及具体金额等信息。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家政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家政服务业劳务品牌机构评选、家政服务业明星评选等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强化风险防控。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政策落实绩效,确保资金安全。要对家政服务业补贴的业务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等进行全程监督,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审核存疑的应组成工作专班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政策措施经办细则.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