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青人社字〔2019〕1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

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家工作站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及监督指导,与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专家工作站设立服务协议。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 专家工作站协议管理内容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一)专家工作站设立条件

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交流、合作;

4.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二)专家工作站名称

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三)专家工作站终止

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原设站单位需及时联系所在区市报备,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一)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二)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三)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四)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条  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

(一)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后,可随时入站。

(二)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三)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四)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三章  专家工作站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站考核。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5 号)文件要求,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设站单位对一次性资金补助和一次性成果奖励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代为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入站专家(包括首席专家)的费用。专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的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的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青人社字〔2019〕1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

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更好地发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家工作站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及监督指导,与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签订专家工作站设立服务协议。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各项服务。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第二章 专家工作站协议管理内容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

(一)专家工作站设立条件

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交流、合作;

4.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二)专家工作站名称

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牌。

(三)专家工作站终止

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原设站单位需及时联系所在区市报备,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一)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二)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尽早取得效益。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三)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开展研究工作。

(四)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条  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

(一)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后,可随时入站。

(二)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负责项目的专家或入站专家中有较高学术权威、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带头作用的知名专家担任。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吸纳同行专家组成梯次配备合理、专业互补的专家团队。

(三)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专家平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设站单位保持联系,根据项目需要,本人或委派助手不定期到设站单位参与相关工作。在双方友好协商前提下,专家可以安排所带学生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习、工作。

(四)专家可以技术入股、带资入股等,并签订相关合同,使专家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联心、联责、联利。设站单位要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冠名、联合开发、风险投资等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三章  专家工作站考核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站考核。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5 号)文件要求,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设站单位对一次性资金补助和一次性成果奖励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代为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入站专家(包括首席专家)的费用。专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的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的支出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8%。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协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