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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字 〔2018〕209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1-10-27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 〔2018〕209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通知

青人社字 〔2018〕3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局、 财政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综治办,青岛西海岸新区综治办、青岛高新区信访维稳办: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领导机制。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起到牵头作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争议多元处理格局,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资源,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多元处理的职责分工。方案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责任。综治组织重点发挥好督导检查、考评等作用,将多元处理机制建设纳入综治工作考评,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坚持 “预防在前、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注重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仲裁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通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裁审衔接,通过巡回庭等方式,及时、高效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政策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互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面的作用,还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律师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或参与人民调解。财政部门要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督促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推动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其预防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三、坚持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牵 头 联 系 各 部 门,以 青 人 社 发〔2011〕35号文和青中法联字 〔2015〕7号文确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各部门有机协作、联动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共同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层层预防和化解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 元 处 理 机 制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鲁 人 社 字〔2018〕20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日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X人社部发 〔2017〕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24号)等文件要 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制 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 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探索新时期预 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规 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 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到2020年,劳动人 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仲裁标准化工作体系基本健 全,调解基础性作用、仲裁制度优势和司法保障作用显著增强,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 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 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1.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加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 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以案说法、专题培训、庭审观 摩等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度,完善厂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 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职工代表大 会等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特 别是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涉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 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建 立以警情监测、警级评估、分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分级 预警机制,提升争议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符合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 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 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 及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改进用工管理,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 解矛盾纠纷。

  2.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推 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 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法 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工 作者等专业人士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 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1.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市、县 (市、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协会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加强乡镇(街道)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就近就地解决争议。积极推动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普遍设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调 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3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企 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配备调解员,着重 发挥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争 议预防预警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 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 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加强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工会代 表、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2020年底前,教科 文卫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要实现全覆盖。加强专业性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通过信 息化手段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时,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 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 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 和业务指导,强化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和人员培训,推动调解员普 遍实现持证上岗、依法办案;要加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制度,依托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实现调解组织和 调解员信息的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门户网站等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向社会公示。要积极探索 建立调解专家库,吸收法律业务素质强、经验丰富、热心调解工 作的人员加入调解专家队伍。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劳动人 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 )要求,进一步 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工作场所和调解服务流程。 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吿知引导、回访反馈、督促履行、 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集 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 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 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积极推广设 立调解品牌工作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 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 要在组织机制、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 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逐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1.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根据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加 快建立指导精准、管理规范、办案高效、保障有力的仲裁制度体 系。创新仲裁调解制度,探索推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调 解庭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贯穿案前、案中、案后的全程调解 工作机制。深入落实终局裁决相关规定,细化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对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事项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切实提高终局裁决比例,确保“应终局尽终局气健全仲裁证据制 度,完善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深入落实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完善仲裁办案监 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以信 息化手段逐步推进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劳 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 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 率,确保2020年底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加强立案工作管理,探索推行网上预立案系统,落实一次性告知 制度,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快立,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完善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规 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 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依法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和履行集 体合同争议关于公告送达的特别规定,提高送达效率;通过先行 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 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 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 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 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为农 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 庭、优先裁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对涉及农民工的 集体欠薪争议或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3.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依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规范》(DB37/T3159-2018),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 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 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 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 理工作的指导。落实《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指导制度 的意见》,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 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 方面的作用。落实《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样式》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制作规定》,统一仲裁文 书格式,提升仲裁文书制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 处理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各市在协同办案、疑难问题研讨、 队伍培训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四)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1. 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要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 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可能引发集体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共同做好争议预防预警;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 大疑难争议案件;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 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 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可在 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2. 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 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 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 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 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制度,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调解协 议的执行力。

  3. 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 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 化、审理标准统一化。进一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 复杂疑难案件办案指导、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联合 培训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和劳动人 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处理机制, 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五)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1. 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 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每个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 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 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仲裁机构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 与管理规范》(DB 37/T 3158-2018 ),积极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 并按相应的比例配备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 组织等仲裁委成员单位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 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 员分类分级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 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 训重心向基层倾斜,调解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0课时的业务培 训,仲裁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脱产培训。探索开展调解 员、仲裁员技能竞赛,提高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业务水平。建立 完善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健全 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 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2. 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 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按照 省集中的建设模式,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调解仲 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 平台,全面实现调解仲裁办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加快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线上实时办案,确保2018年底前,仲裁线 上办案率达到90%以上。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调解 仲裁与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信息互联互通的基 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公安、工商、 工会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整合调解、仲 裁和诉讼资源,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 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积极推 进数字仲裁庭和智能仲裁院建设,在仲裁庭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 务专网的计算机、证据演示、多媒体投影、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 为信息化办案打下良好硬件基础。

  3. 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 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 调解组织基础建设,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 )要求,统一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 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确保调解组织配齐配全接待窗口、 调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及调解桌椅、计算机、打印机、档案 柜等基本设施设备,切实提升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 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 范》(DB 37/T 3158-2018 )要求,统一仲裁机构办公场所、立案 接待场所、调解室、仲裁庭、资料室、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法 律援助工作站等场所建设标准,统一标志标识设置标准,统一设 施设备配置标准。在仲裁活动中,统一仲裁员、记录人员着装, 佩戴仲裁徽章,不断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4. 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开展调解仲裁活 动提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加强 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积极推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 主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发挥职 能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争议处理格局。综治组织要做好调 査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 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 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 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 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 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 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 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 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
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 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 机制。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优势,有效整合工作资源,优化劳动 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在当地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 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 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运用传 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宣传,营造良 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 〔2018〕209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1-10-27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 〔2018〕209号文件

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通知

青人社字 〔2018〕3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人民法院、司法局、 财政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综治办,青岛西海岸新区综治办、青岛高新区信访维稳办: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领导机制。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起到牵头作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相关部门沟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争议多元处理格局,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资源,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多元处理的职责分工。方案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担负起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责任。综治组织重点发挥好督导检查、考评等作用,将多元处理机制建设纳入综治工作考评,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坚持 “预防在前、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注重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仲裁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通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裁审衔接,通过巡回庭等方式,及时、高效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政策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互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面的作用,还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律师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或参与人民调解。财政部门要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督促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推动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其预防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三、坚持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人力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牵 头 联 系 各 部 门,以 青 人 社 发〔2011〕35号文和青中法联字 〔2015〕7号文确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各部门有机协作、联动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共同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层层预防和化解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 元 处 理 机 制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鲁 人 社 字〔2018〕20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20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日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X人社部发 〔2017〕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24号)等文件要 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制 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 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探索新时期预 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规 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 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到2020年,劳动人 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仲裁标准化工作体系基本健 全,调解基础性作用、仲裁制度优势和司法保障作用显著增强,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 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 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1.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加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 力度,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以案说法、专题培训、庭审观 摩等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度,完善厂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 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职工代表大 会等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特 别是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涉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 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建 立以警情监测、警级评估、分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分级 预警机制,提升争议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符合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 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 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 及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改进用工管理,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 解矛盾纠纷。

  2.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推 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 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法 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工 作者等专业人士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 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1.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市、县 (市、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协会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加强乡镇(街道)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就近就地解决争议。积极推动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普遍设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调 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30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企 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配备调解员,着重 发挥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争 议预防预警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 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 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加强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工会代 表、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2020年底前,教科 文卫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要实现全覆盖。加强专业性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通过信 息化手段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时,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 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 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 和业务指导,强化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和人员培训,推动调解员普 遍实现持证上岗、依法办案;要加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制度,依托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实现调解组织和 调解员信息的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门户网站等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向社会公示。要积极探索 建立调解专家库,吸收法律业务素质强、经验丰富、热心调解工 作的人员加入调解专家队伍。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劳动人 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 )要求,进一步 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工作场所和调解服务流程。 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吿知引导、回访反馈、督促履行、 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集 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 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 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积极推广设 立调解品牌工作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 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 要在组织机制、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 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逐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1.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根据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加 快建立指导精准、管理规范、办案高效、保障有力的仲裁制度体 系。创新仲裁调解制度,探索推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调 解庭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贯穿案前、案中、案后的全程调解 工作机制。深入落实终局裁决相关规定,细化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对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事项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切实提高终局裁决比例,确保“应终局尽终局气健全仲裁证据制 度,完善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深入落实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完善仲裁办案监 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以信 息化手段逐步推进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劳 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 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 率,确保2020年底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加强立案工作管理,探索推行网上预立案系统,落实一次性告知 制度,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快立,有条 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完善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规 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 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依法适用集体劳动争议和履行集 体合同争议关于公告送达的特别规定,提高送达效率;通过先行 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 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 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 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 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为农 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开辟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 庭、优先裁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对涉及农民工的 集体欠薪争议或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3.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依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规范》(DB37/T3159-2018),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 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 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 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 理工作的指导。落实《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指导制度 的意见》,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 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 方面的作用。落实《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常用文书样式》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制作规定》,统一仲裁文 书格式,提升仲裁文书制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 处理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各市在协同办案、疑难问题研讨、 队伍培训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四)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1. 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要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 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可能引发集体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共同做好争议预防预警;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 大疑难争议案件;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 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 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可在 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2. 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 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 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 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 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制度,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调解协 议的执行力。

  3. 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 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 化、审理标准统一化。进一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 复杂疑难案件办案指导、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联合 培训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和劳动人 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处理机制, 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五)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1. 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 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每个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 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 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仲裁机构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 与管理规范》(DB 37/T 3158-2018 ),积极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 并按相应的比例配备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 组织等仲裁委成员单位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 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 员分类分级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 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 训重心向基层倾斜,调解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0课时的业务培 训,仲裁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脱产培训。探索开展调解 员、仲裁员技能竞赛,提高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业务水平。建立 完善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健全 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 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2. 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 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按照 省集中的建设模式,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调解仲 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 平台,全面实现调解仲裁办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加快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线上实时办案,确保2018年底前,仲裁线 上办案率达到90%以上。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调解 仲裁与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信息互联互通的基 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公安、工商、 工会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整合调解、仲 裁和诉讼资源,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 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积极推 进数字仲裁庭和智能仲裁院建设,在仲裁庭配置连接互联网和业 务专网的计算机、证据演示、多媒体投影、电子监控等设施设备, 为信息化办案打下良好硬件基础。

  3. 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 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 调解组织基础建设,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DB 37/T 3157-2018 )要求,统一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 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确保调解组织配齐配全接待窗口、 调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及调解桌椅、计算机、打印机、档案 柜等基本设施设备,切实提升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 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 范》(DB 37/T 3158-2018 )要求,统一仲裁机构办公场所、立案 接待场所、调解室、仲裁庭、资料室、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法 律援助工作站等场所建设标准,统一标志标识设置标准,统一设 施设备配置标准。在仲裁活动中,统一仲裁员、记录人员着装, 佩戴仲裁徽章,不断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4. 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开展调解仲裁活 动提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加强 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积极推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 主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发挥职 能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争议处理格局。综治组织要做好调 査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 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 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 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 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 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 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 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 效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 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
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 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 机制。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优势,有效整合工作资源,优化劳动 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在当地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 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 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运用传 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宣传,营造良 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