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   12月10日

                             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根据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由省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属、省属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以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2、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3、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4、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5、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6、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二)全面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1、无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3、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4、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三)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依法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四)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1、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六)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从A级诚信用人单位中评选示范诚信用人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依法成立二年以内的各类企业,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各类企业,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为C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当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

  (二)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的行为;

  (三)评定周期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四)整体拖欠职工工资;

  (五)整体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

  (六)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或发生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七)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严重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

  (八)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的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对用人单位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发现的诚信信息,应及时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评定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实地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抽查、复核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审核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优先、预约办理或提供有关材料集中办理;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二)年度内进行4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的用人单位,参照第十八条(四)项和第十九条(二)至(四)项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予以降级;

  (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定期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分表》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   12月10日

                             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根据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由省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属、省属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以外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依法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2、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3、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4、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5、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6、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二)全面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1、无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3、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4、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三)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依法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四)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1、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六)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诚信)、B(基本诚信)、C(非诚信)三个等级。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从A级诚信用人单位中评选示范诚信用人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依法成立二年以内的各类企业,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各类企业,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评分在60分—89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为C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当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不合格;

  (二)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的行为;

  (三)评定周期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四)整体拖欠职工工资;

  (五)整体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

  (六)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或发生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七)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严重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

  (八)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的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对用人单位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室(单位)发现的诚信信息,应及时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评定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实地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抽查、复核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审核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优先、预约办理或提供有关材料集中办理;

  (三)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  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二)年度内进行4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暂不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范围的用人单位,参照第十八条(四)项和第十九条(二)至(四)项规定予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定其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予以降级;

  (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定期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分表》

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