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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 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03-18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二)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资金来源。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就业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当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当前处于未就业状态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业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下同)。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做好政策衔接。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对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注册的创业实体,2020年5月1日以前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20年5月1日及以后提出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每介绍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将从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区(市)一定补助。

  (四)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上传介绍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由用工单位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16-24 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3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领程序。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

  五、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一)适用对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二)奖补标准。各区(市)可结合返乡创业人员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青岛市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三)资金来源。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区(市)补助。

  (四)申领流程。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区(市)研究确定。

  六、劳务合作站奖补

  (一)适用对象。各区(市)依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外设立、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合作站。

  (二)奖补标准。劳务合作站为我市用人单位年度内输送务工人员50人(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补;年度内输送100人(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补;年度内输送200人(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三)奖补条件。输送务工人员应在我市首次就业,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四)资金来源。劳务合作站奖补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区(市)补助。

  (五)申领流程。劳务合作站奖补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区(市)研究确定。

  七、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

  (一)适用对象。市、区(市)政府。

  (二)主要内容。按规定设立青岛市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确定,实行专账管理。各区(市)可参照设立当地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区(市)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青岛市就业风险储备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列支,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四)资金支出。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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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 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03-18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二)返还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资金来源。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就业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当前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当前处于未就业状态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业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下同)。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领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上传或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实体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开立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的,可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者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做好政策衔接。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对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注册的创业实体,2020年5月1日以前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20年5月1日及以后提出补贴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内,每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实施期限。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5月4日。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每介绍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用工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将从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区(市)一定补助。

  (四)申领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上传介绍就业的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由用工单位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 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16-24 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由见习基地注册登记地区(市)按照见习期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近三年每年度见习人员3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7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领程序。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青岛人才网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仍按照《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见习基地可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见习期满。

  五、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一)适用对象。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二)奖补标准。各区(市)可结合返乡创业人员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青岛市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三)资金来源。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区(市)补助。

  (四)申领流程。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区(市)研究确定。

  六、劳务合作站奖补

  (一)适用对象。各区(市)依托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外设立、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合作站。

  (二)奖补标准。劳务合作站为我市用人单位年度内输送务工人员50人(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补;年度内输送100人(含)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补;年度内输送200人(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三)奖补条件。输送务工人员应在我市首次就业,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四)资金来源。劳务合作站奖补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区(市)补助。

  (五)申领流程。劳务合作站奖补具体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各区(市)研究确定。

  七、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

  (一)适用对象。市、区(市)政府。

  (二)主要内容。按规定设立青岛市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确定,实行专账管理。各区(市)可参照设立当地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区(市)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青岛市就业风险储备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列支,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四)资金支出。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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