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0-31
各区(市)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2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68号)要求,确保有关待遇落实到位,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持有《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省、市《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的机场、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含青岛北站)、汽车站、码头,乘机(车、船)时,凭省、市《服务绿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机(车、船)票享受绿色通道(贵宾通道、VIP通道或商务通道)服务。
二、切实推进政策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国资监管机构、铁路局客运站做好市内机场、车站、码头绿色通道服务的协调落实工作。要尽快将本通知精神和省、市《服务绿卡》样式(附件1、2)传达到市内机场、车站、码头,明确政策、落实责任,确保人才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畅通无阻。
三、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省、市颁发的《服务绿卡》人员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以便查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级对口部门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卢贵强 85912339
2.市交通运输委:赵 磊 88018929
3.市国资委:徐字国 83786815
附件2:《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样式
2017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7-10-31
各区(市)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2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68号)要求,确保有关待遇落实到位,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持有《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省、市《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的机场、济南铁路局青岛站(含青岛北站)、汽车站、码头,乘机(车、船)时,凭省、市《服务绿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机(车、船)票享受绿色通道(贵宾通道、VIP通道或商务通道)服务。
二、切实推进政策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国资监管机构、铁路局客运站做好市内机场、车站、码头绿色通道服务的协调落实工作。要尽快将本通知精神和省、市《服务绿卡》样式(附件1、2)传达到市内机场、车站、码头,明确政策、落实责任,确保人才交通出行绿色通道服务畅通无阻。
三、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省、市颁发的《服务绿卡》人员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以便查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级对口部门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卢贵强 85912339
2.市交通运输委:赵 磊 88018929
3.市国资委:徐字国 83786815
附件2:《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样式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