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4-08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8日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国际化城市战略,推动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协调发展,加快引进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留学人员来青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青发〔2016〕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市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200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级各类创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具体情况,与各区市、重点功能区共建各具特色的留学人员、国际人才创业园区。
第三条 实施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区市、功能区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对创业园有一定投入或扶持措施,创业环境比较好;
(二)厂房型园区场地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园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硬件配套设施,具备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公共服务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的留学人员入园创办企业;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运转规范有序;
(五)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创业服务体系;
(六)有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程序:
申请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自愿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市对园区进行考察评估,考察评估无异议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并授牌。
第五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管理与运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园区布局、实施宏观指导管理、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推介人才项目、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等,不参与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各项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三)创业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工作。包括:制定完善企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融资服务等综合创业服务。
(四)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创业园区应于当年6月和11月分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规划指导、协作联动、政策扶持、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方面对共建园区提供支持。
(一)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市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从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中遴选推荐;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海内外开展人才招聘、招商引资活动;来青开展指导咨询、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或有关组织、专业人士等推荐的海外人才及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向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推荐;
(三)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评选等人才项目、人才工程遴选方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重点支持;
(四)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激励、创业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扶持、引进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监督管理: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共建园区进行一次绩效考核,重点考评持续发展能力、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园区运营管理等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共建园区资格:
(一)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改变创业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能力的;
(三)创业园区违法违规经营的;
(四)创业园区被入驻企业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五)其它应取消共建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7日。《青岛市人事局与各区(市)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暂行办法》(青人发〔2009〕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8-04-08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8日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国际化城市战略,推动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协调发展,加快引进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留学人员来青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青发〔2016〕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市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200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级各类创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具体情况,与各区市、重点功能区共建各具特色的留学人员、国际人才创业园区。
第三条 实施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区市、功能区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对创业园有一定投入或扶持措施,创业环境比较好;
(二)厂房型园区场地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园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硬件配套设施,具备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公共服务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的留学人员入园创办企业;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运转规范有序;
(五)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创业服务体系;
(六)有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程序:
申请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自愿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市对园区进行考察评估,考察评估无异议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并授牌。
第五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管理与运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园区布局、实施宏观指导管理、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推介人才项目、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等,不参与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各项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三)创业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工作。包括:制定完善企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融资服务等综合创业服务。
(四)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创业园区应于当年6月和11月分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规划指导、协作联动、政策扶持、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宣传推介等方面对共建园区提供支持。
(一)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市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从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中遴选推荐;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海内外开展人才招聘、招商引资活动;来青开展指导咨询、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或有关组织、专业人士等推荐的海外人才及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优先向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推荐;
(三)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评选等人才项目、人才工程遴选方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重点支持;
(四)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激励、创业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扶持、引进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监督管理: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共建园区进行一次绩效考核,重点考评持续发展能力、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园区运营管理等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共建园区资格:
(一)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改变创业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能力的;
(三)创业园区违法违规经营的;
(四)创业园区被入驻企业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五)其它应取消共建资格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7日。《青岛市人事局与各区(市)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暂行办法》(青人发〔2009〕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