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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增考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引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有序、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评组织新增考点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职业

(一)申请对象。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应为列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名单》的社评组织;我市社评组织应为正常开展评价工作,且评价质量良好的社评组织。

(二)申请职业。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申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我市社评组织未备案的职业(工种);我市社评组织新增考点申请职业(工种)应为备案范围内职业(工种)。

二、基本条件

(一)考点设立要求。社评组织应在青岛市内使用自有产权或租赁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消防安全且满足相应职业(工种)认定实施要求的固定场所设置考点。场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产权应合法合规。

(二)设施设备要求。考点需配备防作弊设备、考务及应急物资,并按要求安装覆盖全部认定考场、阅卷室及评分室且能接入互联网的音视频监控设备。

(三)规章制度要求。社评组织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及考点场地情况制定考点管理制度,考点内应设置引导标志,张贴考点分布图、紧急疏散路线图、认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考生须知、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和质量监督电话等。

三、场地具体条件

考点根据所开考的职业(工种)、级别的考核方式和要求,选择设置相应的笔试、机考、技能操作、答辩考场及候考室,确保能满足日常考试需要。考场和候考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设置考生物品存放处。考点还应根据日常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务办公室、阅卷评分室、保密室等功能性办公室。

(一)笔试考场设置要求

考场应具备30个以上非阶梯考试座位,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不得低于80cm。

(二)机考考场设置要求

1.场地要求。考场应具备35个以上考试座位,电脑设备能满足考试系统运行要求。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原则上不得低于80cm。

2.系统要求。计算机应配套安装机考系统。机考系统能按照《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自动抽取当批次理论考核试题,实现当场考核单人单卷,并按要求保存考生当场考核试题及答题结果。

(三)技能考核考场设置要求

考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各项要求。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查工具,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操作规程。

每个职业(工种)技能考核工位应相对独立,工位醒目处应张贴工位编号,工位之间互不干扰。技能考核工位数应能保障日常考试正常开展。

(四)答辩考场设置要求

答辩考场内应配置考官桌椅和考生桌椅,考生桌椅与考官桌应当保持一米以上距离。答辩考场必须配备候考室。

(五)候考室设置要求

候考室分为理论、技能、答辩三类候考室。候考室原则上应与对应类型考场在同一楼层,且与考场完全隔离。候考室应有工作人员看守,考生不得随意外出。

(六)考务办公室设置要求

考务办公室主要用于召开考务会,安排职责分工,完成考前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安排监考,收发试卷,考试指挥等工作。认定实施期间,考务办公室应配备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

(七)阅卷评分室设置要求

阅卷室是试卷评阅、成绩登记的专用场所。阅卷室要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粒状碎纸机、空调和消防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阅卷室应配有试卷接收柜和成绩表保管柜,各工作区应张贴醒目的标识,保持整洁、规范、有序。不在考点进行阅卷工作的,可不设置阅卷室。

(八)保密室设置要求

保密室应通风干燥,安装铁门、铁窗、保密柜和报警器。保密室应做好试卷防潮,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

四、人员配置要求

考点应配置考点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等相关人员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点负责人

负责考点的全面管理工作。考点负责人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二)考务管理人员

协助社评组织做好报考咨询、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场安排、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认定实施过程的设备材料准备、辅助配合、考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社评组织在开展认定期间必须派遣专职考务管理人员负责考务实施及管理工作。考务管理人员应有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经验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制度。

(三)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负责在认定过程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评分。考评人员应符合《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四)内部质量督导员

内部质量督导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按照《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实施科学指导,确保评价质量,并积极配合外部质量督导员开展相关工作。社评组织在备案考点开展社评工作期间必须派遣专职内部督导人员实施质量督导工作。

五、考点备案流程

(一)提交申请

社评组织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青岛市考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备案专家评估表(见附件2);

3.其他材料。考点场地和设备辅证材料(含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各类考场及设备清单数量等)、考点工作人员辅证材料(含工作人员花名册、聘任合同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材料核验

市研究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三)现场评估

市研究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材料核验通过的考点进行现场评估,主要核验考点基本情况、场地与设备设施、考点内设机构与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理论机考系统等内容。根据专家现场评估意见,确定考点是否符合设置要求。

(四)考点公布

考点评估通过后,按相关要求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更新我市社评组织(考点)名单。

六、备案有效期

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经备案评估通过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社评组织报市研究促进中心评估,评估内容以制度建设、认定实施、质量管控、设施设备、舆情反映等为重点,评估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作为社评组织考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社评组织要对备案考点加强指导和管理,坚守质量底线。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

(二)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应与已备案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对应。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同一职业原则上在我市可申请设置一处考点,社评组织每个考点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评价过程中存在舞弊、造假、失信等情况的,取消该社评组织考点备案资格,并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相关规定给予社评组织相应处理。

(四)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在全省社评组织评估中为合格以下等次,自评估结果公布后即停止已备案考点资质,并由社评组织负责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我市社评组织被市人社部门给予暂停评价等处理的,所设考点同步暂停评价工作。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青岛市考点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备案专家评估表.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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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增考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引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有序、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评组织新增考点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职业

(一)申请对象。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应为列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名单》的社评组织;我市社评组织应为正常开展评价工作,且评价质量良好的社评组织。

(二)申请职业。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申请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我市社评组织未备案的职业(工种);我市社评组织新增考点申请职业(工种)应为备案范围内职业(工种)。

二、基本条件

(一)考点设立要求。社评组织应在青岛市内使用自有产权或租赁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消防安全且满足相应职业(工种)认定实施要求的固定场所设置考点。场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产权应合法合规。

(二)设施设备要求。考点需配备防作弊设备、考务及应急物资,并按要求安装覆盖全部认定考场、阅卷室及评分室且能接入互联网的音视频监控设备。

(三)规章制度要求。社评组织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及考点场地情况制定考点管理制度,考点内应设置引导标志,张贴考点分布图、紧急疏散路线图、认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考生须知、考场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和质量监督电话等。

三、场地具体条件

考点根据所开考的职业(工种)、级别的考核方式和要求,选择设置相应的笔试、机考、技能操作、答辩考场及候考室,确保能满足日常考试需要。考场和候考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摄像、录像要求,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设置考生物品存放处。考点还应根据日常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务办公室、阅卷评分室、保密室等功能性办公室。

(一)笔试考场设置要求

考场应具备30个以上非阶梯考试座位,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不得低于80cm。

(二)机考考场设置要求

1.场地要求。考场应具备35个以上考试座位,电脑设备能满足考试系统运行要求。考位实行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桌距原则上不得低于80cm。

2.系统要求。计算机应配套安装机考系统。机考系统能按照《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自动抽取当批次理论考核试题,实现当场考核单人单卷,并按要求保存考生当场考核试题及答题结果。

(三)技能考核考场设置要求

考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各项要求。考场应保持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查工具,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操作规程。

每个职业(工种)技能考核工位应相对独立,工位醒目处应张贴工位编号,工位之间互不干扰。技能考核工位数应能保障日常考试正常开展。

(四)答辩考场设置要求

答辩考场内应配置考官桌椅和考生桌椅,考生桌椅与考官桌应当保持一米以上距离。答辩考场必须配备候考室。

(五)候考室设置要求

候考室分为理论、技能、答辩三类候考室。候考室原则上应与对应类型考场在同一楼层,且与考场完全隔离。候考室应有工作人员看守,考生不得随意外出。

(六)考务办公室设置要求

考务办公室主要用于召开考务会,安排职责分工,完成考前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安排监考,收发试卷,考试指挥等工作。认定实施期间,考务办公室应配备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

(七)阅卷评分室设置要求

阅卷室是试卷评阅、成绩登记的专用场所。阅卷室要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粒状碎纸机、空调和消防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阅卷室应配有试卷接收柜和成绩表保管柜,各工作区应张贴醒目的标识,保持整洁、规范、有序。不在考点进行阅卷工作的,可不设置阅卷室。

(八)保密室设置要求

保密室应通风干燥,安装铁门、铁窗、保密柜和报警器。保密室应做好试卷防潮,符合消防安全建设,达到防虫、防鼠、防火标准。

四、人员配置要求

考点应配置考点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等相关人员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点负责人

负责考点的全面管理工作。考点负责人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二)考务管理人员

协助社评组织做好报考咨询、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场安排、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认定实施过程的设备材料准备、辅助配合、考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社评组织在开展认定期间必须派遣专职考务管理人员负责考务实施及管理工作。考务管理人员应有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经验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制度。

(三)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负责在认定过程对考生进行客观公正评分。考评人员应符合《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四)内部质量督导员

内部质量督导员应持有社评组织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员证卡且在聘任期内,按照《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实施科学指导,确保评价质量,并积极配合外部质量督导员开展相关工作。社评组织在备案考点开展社评工作期间必须派遣专职内部督导人员实施质量督导工作。

五、考点备案流程

(一)提交申请

社评组织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促进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青岛市考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备案专家评估表(见附件2);

3.其他材料。考点场地和设备辅证材料(含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各类考场及设备清单数量等)、考点工作人员辅证材料(含工作人员花名册、聘任合同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材料核验

市研究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三)现场评估

市研究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材料核验通过的考点进行现场评估,主要核验考点基本情况、场地与设备设施、考点内设机构与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理论机考系统等内容。根据专家现场评估意见,确定考点是否符合设置要求。

(四)考点公布

考点评估通过后,按相关要求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更新我市社评组织(考点)名单。

六、备案有效期

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经备案评估通过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社评组织报市研究促进中心评估,评估内容以制度建设、认定实施、质量管控、设施设备、舆情反映等为重点,评估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作为社评组织考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社评组织要对备案考点加强指导和管理,坚守质量底线。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

(二)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应与已备案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对应。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同一职业原则上在我市可申请设置一处考点,社评组织每个考点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评价过程中存在舞弊、造假、失信等情况的,取消该社评组织考点备案资格,并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相关规定给予社评组织相应处理。

(四)全国性及省级社评组织在全省社评组织评估中为合格以下等次,自评估结果公布后即停止已备案考点资质,并由社评组织负责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我市社评组织被市人社部门给予暂停评价等处理的,所设考点同步暂停评价工作。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青岛市考点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备案专家评估表.docx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