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劳动关系协调员

日期:2018-07-25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申报条件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相关专业指 :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7)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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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

日期:2018-07-25

1.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申报条件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相关专业指 :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7)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