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7-2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单位系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外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以上贯彻落实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住房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社会保障局 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服务局 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63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2-07-2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
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单位系中央、省、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外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以上贯彻落实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住房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社会保障局 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服务局 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