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30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先对施工企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进行核定,缓缴期结束后,施工企业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依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区、市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2-06-30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先对施工企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进行核定,缓缴期结束后,施工企业再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依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区、市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函〔2022〕9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