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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日期:2021-12-2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1〕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对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将项目信息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施工许可证办理和开工报告批复的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存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项目信息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并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联通。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工资保证金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且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名称应与专用账户名称保持一致。经办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3)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后30日,银行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并将保函正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以青岛市建筑业保证保险共保体提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关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具银行保函。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附件:1.存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4.关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pdf版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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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日期:2021-12-2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1〕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对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将项目信息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施工许可证办理和开工报告批复的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存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项目信息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并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联通。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工资保证金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名称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且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名称应与专用账户名称保持一致。经办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3)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后30日,银行保函应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并将保函正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以青岛市建筑业保证保险共保体提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关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具银行保函。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附件:1.存储、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4.关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pdf版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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