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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1号)

日期:2018-11-1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及申报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号)要求执行。

(二)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范围。符合条件且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2.标准。各区市为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3.补贴条件

(1)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应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号)文件规定。

(2)各区市见习办须按规定将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见习管理系统。

4.所需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运作程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全市统一承保机构。

(2)承保机构每月根据各区市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中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时生成保险承保合约,并按照合约要求提供保险服务。

(3)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每月定期根据当月生成的保险合约情况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用。

6.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见习基地工商注册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地)区(市)承担,市财政按照市、区两级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就业见习补贴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二、关于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青高校统招全日制非毕业年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读期间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生源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大学生,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三)补贴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在校大学生职业(工种)补贴目录。

2.申报补贴人员须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在校大学生职业(工种)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

3.申报补贴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4.申报补贴人员须在非毕业年度在读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领程序

1.参加鉴定。大学生应根据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参加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申报。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补贴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对本区市生源申报补贴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资金来源。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由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区(市)承担,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三、关于特困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自2019年起,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补贴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条件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各区市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下年度补发。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四)所需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

2.户籍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申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补贴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2.毕业生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对本区市申报补贴毕业生信息进行复审。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补贴于每年7月、11月集中给予发放,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拨付至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资金来源。特困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市)承担,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四、关于“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

2016年以后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市“三支一扶”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发放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三支一扶”人员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后2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2016-2017年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应自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给予发放。

(四)补贴发放程序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度符合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

(五)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各区市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关于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奖补

(一)补贴范围

纳入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年度建站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建站条件,正常运行且按规定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工作站。

(二)补贴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评估指标》(附件2)对在青高校工作站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绩效奖补,考核指标得分80分(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绩效奖补。

(三)补贴条件

1.在青高校根据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站计划,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设申报表》(附件3),申请建站高校应在场地、设备、人员、经费等方面达到建站条件。

2.建立工作站的在青高校需根据要求做好政策宣传、数据采集、信息发布、岗位对接以及配合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促进更多的毕业生留青就业。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站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四)所需材料

《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4)。

(五)拨付程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10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估,并公示结果。

2.建立工作站的在青高校在评估结果公布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申请工作站奖补。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在青高校。

(六)资金来源。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六、关于基层服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

在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和全市统一招募的大学生基层服务岗服务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形式

以帮助基层服务人员熟悉基层情况、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服务能力等为主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参观交流、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举办3-5天的脱产培训。

(三)培训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培训工作由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培训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培训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七、关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行动

(一)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培训

1.培训对象。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

2.培训内容。普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使大学生重视自身就业能力提升,科学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

3.培训方式。采取组织指导专家进高校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享、情景模拟等方式。

4.指导专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社会、高校、企业选聘一批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纳入就业指导专家库,定期开展指导培训活动,对专家授课情况进行实时考评并实行动态管理。

5.培训资金。指导专家授课费是指聘请就业指导专家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专家授课费参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17〕6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给就业指导专家。

6.资金来源。指导专家授课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赛事活动

1.每年面向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赛分为赛前宣传、赛前指导、初赛、复赛、决赛和颁奖六个阶段。按本研组和高职高专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获奖选手5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金奖励;优秀指导教师奖每人给予1000元奖金奖励;优秀组织奖给予颁发获奖证书。

2.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赛事组织。赛事承办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3.资金来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奖金和赛事活动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三)创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模式

统筹政府、高校和社会资源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在青高校设立青岛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中心,集聚专家,对接产业,组织调研,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行业标准、教育体系,开发课程,定期发布青岛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发展报告,推动职业生涯指导常态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购买成果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及取得绩效,按年度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定期组织职业生涯规划师资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对纳入全市专家库管理的指导专家参加职业生涯规划认证培训并取得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全球生涯教练(BCC)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人3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八、关于大学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

(一)减免对象

1.大中专毕业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了全日制教育并获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二)减免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基地(园区)可对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实施3年内场地租金全免政策。

2.对确有需要的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经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至5年。

(三)管理监督

1.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入驻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创业者身份,对创业者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和入驻指导。

2.孵化基地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入驻企业管理档案,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对入驻企业进行跟踪帮扶。

3.孵化基地所在区(市)负责对各基地进行监督,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为入驻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孵化扶持。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要根据“一次办好”、“零跑腿”等服务要求,探索创新推进各项政策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资金的支持保障力度,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进高校、进社区等活动,扩大政策知晓度。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发放情况汇

总表

2.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评估指标(年度)

3.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设申报表

4.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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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1号)

日期:2018-11-1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在本市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及申报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号)要求执行。

(二)见习期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范围。符合条件且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2.标准。各区市为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3.补贴条件

(1)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应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号)文件规定。

(2)各区市见习办须按规定将参加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见习管理系统。

4.所需材料。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运作程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全市统一承保机构。

(2)承保机构每月根据各区市就业见习管理系统中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时生成保险承保合约,并按照合约要求提供保险服务。

(3)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每月定期根据当月生成的保险合约情况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用。

6.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和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见习基地工商注册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地)区(市)承担,市财政按照市、区两级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就业见习补贴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二、关于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青高校统招全日制非毕业年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读期间通过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生源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大学生,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三)补贴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在校大学生职业(工种)补贴目录。

2.申报补贴人员须参加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在校大学生职业(工种)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

3.申报补贴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4.申报补贴人员须在非毕业年度在读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领程序

1.参加鉴定。大学生应根据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参加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申报。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补贴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对本区市生源申报补贴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资金来源。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列支。由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区(市)承担,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三、关于特困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自2019年起,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补贴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条件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各区市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下年度补发。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四)所需材料

1.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

2.户籍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申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补贴申报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2.毕业生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对本区市申报补贴毕业生信息进行复审。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补贴于每年7月、11月集中给予发放,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拨付至毕业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资金来源。特困家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市)承担,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各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四、关于“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

2016年以后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市“三支一扶”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发放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三支一扶”人员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后2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2016-2017年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应自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给予发放。

(四)补贴发放程序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度符合发放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

(五)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各区市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关于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奖补

(一)补贴范围

纳入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年度建站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建站条件,正常运行且按规定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工作站。

(二)补贴标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评估指标》(附件2)对在青高校工作站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每年给予20万元绩效奖补,考核指标得分80分(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绩效奖补。

(三)补贴条件

1.在青高校根据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站计划,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设申报表》(附件3),申请建站高校应在场地、设备、人员、经费等方面达到建站条件。

2.建立工作站的在青高校需根据要求做好政策宣传、数据采集、信息发布、岗位对接以及配合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促进更多的毕业生留青就业。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站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四)所需材料

《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4)。

(五)拨付程序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10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估,并公示结果。

2.建立工作站的在青高校在评估结果公布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申请工作站奖补。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在青高校。

(六)资金来源。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六、关于基层服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

在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和全市统一招募的大学生基层服务岗服务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形式

以帮助基层服务人员熟悉基层情况、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服务能力等为主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参观交流、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举办3-5天的脱产培训。

(三)培训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培训工作由青岛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培训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培训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七、关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行动

(一)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培训

1.培训对象。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

2.培训内容。普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使大学生重视自身就业能力提升,科学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

3.培训方式。采取组织指导专家进高校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享、情景模拟等方式。

4.指导专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社会、高校、企业选聘一批在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纳入就业指导专家库,定期开展指导培训活动,对专家授课情况进行实时考评并实行动态管理。

5.培训资金。指导专家授课费是指聘请就业指导专家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专家授课费参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17〕6号)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给就业指导专家。

6.资金来源。指导专家授课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赛事活动

1.每年面向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赛分为赛前宣传、赛前指导、初赛、复赛、决赛和颁奖六个阶段。按本研组和高职高专组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获奖选手5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金奖励;优秀指导教师奖每人给予1000元奖金奖励;优秀组织奖给予颁发获奖证书。

2.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赛事组织。赛事承办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3.资金来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奖金和赛事活动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三)创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模式

统筹政府、高校和社会资源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资源优势,鼓励在青高校设立青岛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中心,集聚专家,对接产业,组织调研,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行业标准、教育体系,开发课程,定期发布青岛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发展报告,推动职业生涯指导常态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购买成果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及取得绩效,按年度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定期组织职业生涯规划师资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对纳入全市专家库管理的指导专家参加职业生涯规划认证培训并取得全球职业规划师(GCDF)、全球生涯教练(BCC)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人30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八、关于大学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

(一)减免对象

1.大中专毕业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了全日制教育并获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二)减免标准

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基地(园区)可对入驻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实施3年内场地租金全免政策。

2.对确有需要的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经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至5年。

(三)管理监督

1.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入驻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创业者身份,对创业者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和入驻指导。

2.孵化基地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入驻企业管理档案,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对入驻企业进行跟踪帮扶。

3.孵化基地所在区(市)负责对各基地进行监督,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为入驻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孵化扶持。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要根据“一次办好”、“零跑腿”等服务要求,探索创新推进各项政策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资金的支持保障力度,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进高校、进社区等活动,扩大政策知晓度。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发放情况汇

总表

2.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评估指标(年度)

3.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建设申报表

4.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绩效奖补申请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