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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日期:2022-08-30

【案情简介】

张某,2020年3月22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任网络销售主播,双方口头约定,每场播报报酬400元,每场销售额超过15000元部分的按3%计为提成,按周结算报酬。张某不需坐班及参加公司会议,可根据自己时间安排选择播报时间,播报场次不足时其可另找其他工作。后因公司取消主播业务,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是主播工作,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和是否从事多份工作,不受网络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除播报内容外,网络公司对其不进行日常管理;其主播收入取决于直播场次和提成,双方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公司经营利益付出劳动。综上,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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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日期:2022-08-30

【案情简介】

张某,2020年3月22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任网络销售主播,双方口头约定,每场播报报酬400元,每场销售额超过15000元部分的按3%计为提成,按周结算报酬。张某不需坐班及参加公司会议,可根据自己时间安排选择播报时间,播报场次不足时其可另找其他工作。后因公司取消主播业务,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是主播工作,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和是否从事多份工作,不受网络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除播报内容外,网络公司对其不进行日常管理;其主播收入取决于直播场次和提成,双方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公司经营利益付出劳动。综上,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