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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派到外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应由谁来支付

日期:2022-07-15

【案情简介】

崔某与青岛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2021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定《员工借用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A公司将本单位职工崔某借用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满后回A公司,借用期间保留崔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工资、福利、社保等由B公司负责。2021年8月起,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崔某工资。崔某就B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向A公司反映,A公司称与其无关拒绝支付。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被B公司拖欠的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约定崔某借用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但该协议系两公司间的约定,并未与申请人协商,且借用期间崔某的劳动关系仍与A公司保留,故支持了崔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可见,劳动者在被借调至外单位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案中,崔某在被借用期间与A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协商对工资支付的主体作出变更,因此,A公司仍需承担向崔某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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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派到外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应由谁来支付

日期:2022-07-15

【案情简介】

崔某与青岛A公司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2021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定《员工借用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A公司将本单位职工崔某借用至B公司工作,借用期满后回A公司,借用期间保留崔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工资、福利、社保等由B公司负责。2021年8月起,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崔某工资。崔某就B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向A公司反映,A公司称与其无关拒绝支付。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被B公司拖欠的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约定崔某借用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支付,但该协议系两公司间的约定,并未与申请人协商,且借用期间崔某的劳动关系仍与A公司保留,故支持了崔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可见,劳动者在被借调至外单位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在原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案中,崔某在被借用期间与A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协商对工资支付的主体作出变更,因此,A公司仍需承担向崔某支付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