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27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2月18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8500元,工作至2021年7月29日提出辞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与陈某系雇佣关系,并未对陈某进行日常管理,根据陈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则称,其入职后,一直受单位管理,A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辩称理由并不成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陈某提交的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由A公司为陈某发放工资,从工资发放形式看,A公司每月在固定时间向陈某发放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基本一致,双方具备稳定就业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A公司虽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其发放的是劳务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把本是劳动用工关系错误理解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仅是单方主张雇佣关系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必将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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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7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1年2月18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8500元,工作至2021年7月29日提出辞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与陈某系雇佣关系,并未对陈某进行日常管理,根据陈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则称,其入职后,一直受单位管理,A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辩称理由并不成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陈某提交的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由A公司为陈某发放工资,从工资发放形式看,A公司每月在固定时间向陈某发放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基本一致,双方具备稳定就业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A公司虽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其发放的是劳务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把本是劳动用工关系错误理解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仅是单方主张雇佣关系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必将不会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