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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双重赔偿?

日期:2021-07-15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2020年6月9日,在下班途中与第三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和张某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王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4200元。2020年9月18日,经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1年1月6日,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1年3月19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928元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第三方已经向主张支付误工费,不应向公司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即使第三者对王某进行了赔偿,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故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928元等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兼得,王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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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双重赔偿?

日期:2021-07-15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2020年6月9日,在下班途中与第三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和张某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3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王某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4200元。2020年9月18日,经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1年1月6日,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1年3月19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928元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第三方已经向主张支付误工费,不应向公司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即使第三者对王某进行了赔偿,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故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6928元等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兼得,王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