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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处走,强制留人不妥

日期:2020-11-16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某互联网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杨某以家人生病需要其照顾为由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称其规章制度中写明“职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因此一直没有为杨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杨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专属权利不受法定条款之外的其他制度约束,该企业要求“所有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辞职权,属于用人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无效条款。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规定“所有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规定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形和履行必要手续外,劳动者有权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自由选择就业。换言之,不在特殊岗位上,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等情形的劳动者,只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想要留住人才,应从自身软硬件下功夫,为人才提供不断学习、提高的晋升通道和较优厚的劳动报酬,以及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才是“留才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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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处走,强制留人不妥

日期:2020-11-16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某互联网软件开发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1日杨某以家人生病需要其照顾为由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称其规章制度中写明“职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因此一直没有为杨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杨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专属权利不受法定条款之外的其他制度约束,该企业要求“所有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辞职权,属于用人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无效条款。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规定“所有员工辞职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的规定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形和履行必要手续外,劳动者有权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自由选择就业。换言之,不在特殊岗位上,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等情形的劳动者,只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想要留住人才,应从自身软硬件下功夫,为人才提供不断学习、提高的晋升通道和较优厚的劳动报酬,以及人性化的管理制度才是“留才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