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15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8年11月1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青岛某食品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1月1日起,李某直接与该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21年8月,李某提出辞职,工资支付至2021年6月。某食品公司认可欠发李某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但辩称因李某入职时学历造假,导致其提供了与李某实际学历不匹配的岗位,李某应返还因学历造假而多获得的薪资待遇,且李某在职期间曾向公司预借款30000元一直未归还,故2021年7月、8月工资应用于抵扣。
【申请人请求】
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扣发其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某食品公司扣发李某工资用于折抵预借款缺乏依据,支持李某要求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的主张。
【案情评析】
李某虽然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但2021年7月、8月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其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李某虽存在向公司预借款项的行为,但该借款性质属于民事行为,不能直接用于工资折抵,故食品公司将李某2021年7、8月工资抵扣预借款30000元行为缺乏依据,应予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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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15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8年11月1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青岛某食品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1月1日起,李某直接与该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21年8月,李某提出辞职,工资支付至2021年6月。某食品公司认可欠发李某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但辩称因李某入职时学历造假,导致其提供了与李某实际学历不匹配的岗位,李某应返还因学历造假而多获得的薪资待遇,且李某在职期间曾向公司预借款30000元一直未归还,故2021年7月、8月工资应用于抵扣。
【申请人请求】
要求该公司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扣发其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某食品公司扣发李某工资用于折抵预借款缺乏依据,支持李某要求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9350元的主张。
【案情评析】
李某虽然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但2021年7月、8月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其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李某虽存在向公司预借款项的行为,但该借款性质属于民事行为,不能直接用于工资折抵,故食品公司将李某2021年7、8月工资抵扣预借款30000元行为缺乏依据,应予依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