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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

日期:2020-07-31

  一、事项名称

  创业补贴

  二、受理单位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主体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四、受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相关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2)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3)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4)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查看更多—单位办事—创业扶持—创业补贴(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选择进入“创业补贴”,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相应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反馈受理结果,完成创业补贴申报。

  (5)创业补贴补贴申请提交成功后,需查询补贴审核进度的,请到创业补贴信息申报页面,点击最上方的“业务查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模块查看补贴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

  2.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八、办理时限

   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

  2.现场办理: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注:详细地址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专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讯录查看。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市直咨询电话

  0532-83668967

  十二、声明

  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创业补贴

日期:2020-07-31

  一、事项名称

  创业补贴

  二、受理单位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主体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四、受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相关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2)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3)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4)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查看更多—单位办事—创业扶持—创业补贴(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选择进入“创业补贴”,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相应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反馈受理结果,完成创业补贴申报。

  (5)创业补贴补贴申请提交成功后,需查询补贴审核进度的,请到创业补贴信息申报页面,点击最上方的“业务查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模块查看补贴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

  2.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八、办理时限

   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

  2.现场办理: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注:详细地址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专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讯录查看。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市直咨询电话

  0532-83668967

  十二、声明

  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