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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日期:2020-09-10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受理单位

  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申请主体

  1.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四、受理条件

  1.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指:个人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符合条件人员指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不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本市户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未就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五、申请材料

  1.个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如个人借款人是以下人员范围需提供相关证件:①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②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③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簿。⑤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

  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符合个人借款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符合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现场办理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七、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期限。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3.贷款利率。自《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核实,并将相关信息传送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九、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

  2.现场办理: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注:详细地址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讯录查看。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市直咨询电话

  0532-836689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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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日期:2020-09-10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受理单位

  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申请主体

  1.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四、受理条件

  1.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指:个人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符合条件人员指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不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本市户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未就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五、申请材料

  1.个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如个人借款人是以下人员范围需提供相关证件:①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②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③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簿。⑤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

  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1)符合个人借款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符合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现场办理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七、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期限。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3.贷款利率。自《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核实,并将相关信息传送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九、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

  2.现场办理: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注:详细地址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讯录查看。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市直咨询电话

  0532-8366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