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05 | 文号: |
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应用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平台(以下简称“仲裁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非同步完成答辩、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仲裁活动的审理模式。
第三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现场审理、互联网视频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争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方便到庭参加现场庭审,且同意通过互联网登录仲裁平台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其他可以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熟练操作仲裁平台的;
(二)存在大量视听资料且需当庭展示的;
(三)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的;
(四)需要现场审核证据原件的;
(五)涉密或重大敏感的;
(六)其他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六条 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起互联网异步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互联网异步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互联网异步审理不启动。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或者答辩通知后及时完成互联网异步审理仲裁平台账号的注册认证,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准确。账号及登录信息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使用该账号实施的仲裁行为,视为当事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八条 发起互联网异步审理后,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以下流程:
(一)确认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举证;
(四)质证;
(五)回复仲裁庭调查;
(六)庭审辩论;
(七)最后陈述;
(八)仲裁庭调解;
(九)庭审笔录签字确认。
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等仲裁权利。
第九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答辩期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举证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短信通知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质证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质证短信通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短信通知不载明联系电话和跳转链接,当事人只能通过登录仲裁平台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延长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向仲裁庭申请启动第二轮举证质证。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参照本条规定指定举证、质证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活动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仲裁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转为现场审理或互联网视频审理申请的,应当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转换庭审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异步审理举证期限结束前书面提出,经仲裁庭审查后准许的,可以转换。
仲裁庭可根据案件需要,将互联网异步审理转为现场审理或互联网视频审理,并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第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仲裁庭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庭审电子笔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笔录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在线签名确认。如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确认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修改。仲裁庭决定修改笔录的,重新向当事人送达,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签名确认的,视为对庭审电子笔录的认可,由仲裁庭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案件由仲裁平台全程记录答辩、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内容信息,作为电子案卷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的电子送达、电子签名效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仲裁礼仪、遵守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违反仲裁庭纪律、破坏仲裁秩序、妨碍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仲裁平台的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披露、传播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中的数据信息。违规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3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规则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6-03-05
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互联网异步审理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互联网异步审理,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应用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平台(以下简称“仲裁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非同步完成答辩、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仲裁活动的审理模式。
第三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与现场审理、互联网视频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争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方便到庭参加现场庭审,且同意通过互联网登录仲裁平台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其他可以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般不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熟练操作仲裁平台的;
(二)存在大量视听资料且需当庭展示的;
(三)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的;
(四)需要现场审核证据原件的;
(五)涉密或重大敏感的;
(六)其他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六条 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发起互联网异步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互联网异步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互联网异步审理不启动。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受理通知或者答辩通知后及时完成互联网异步审理仲裁平台账号的注册认证,确保注册信息真实准确。账号及登录信息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使用该账号实施的仲裁行为,视为当事人本人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八条 发起互联网异步审理后,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时间内依次完成以下流程:
(一)确认仲裁庭组成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举证;
(四)质证;
(五)回复仲裁庭调查;
(六)庭审辩论;
(七)最后陈述;
(八)仲裁庭调解;
(九)庭审笔录签字确认。
互联网异步审理的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等仲裁权利。
第九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答辩期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举证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短信通知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质证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质证短信通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短信通知不载明联系电话和跳转链接,当事人只能通过登录仲裁平台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延长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两次。
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向仲裁庭申请启动第二轮举证质证。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参照本条规定指定举证、质证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互联网异步审理,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活动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相应仲裁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转为现场审理或互联网视频审理申请的,应当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转换庭审方式的,应当在互联网异步审理举证期限结束前书面提出,经仲裁庭审查后准许的,可以转换。
仲裁庭可根据案件需要,将互联网异步审理转为现场审理或互联网视频审理,并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第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仲裁庭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庭审电子笔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笔录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在线签名确认。如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确认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修改。仲裁庭决定修改笔录的,重新向当事人送达,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签名确认的,视为对庭审电子笔录的认可,由仲裁庭填写情况说明后归卷。
第十四条 互联网异步审理案件由仲裁平台全程记录答辩、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等内容信息,作为电子案卷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的电子送达、电子签名效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仲裁礼仪、遵守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违反仲裁庭纪律、破坏仲裁秩序、妨碍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仲裁平台的相关记录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参加互联网异步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披露、传播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中的数据信息。违规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3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规则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