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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试点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0 | 文号:青人社字〔2025〕79号 | 失效日期:2026-10-09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赋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3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学技能好就业 送技能进校园”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39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3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试点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体

青岛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经签约后可按规定开展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院校应具备相应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二、签约流程

(一)申请签约:拟开展培训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向院校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签约申请,提交学校资质证明、培训场地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拟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及教学计划大纲等相关材料。

(二)实地勘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院校的培训条件进行实地勘验。重点核查培训场地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培训需求,师资配备是否合理且具备相应资质等。

(三)签订协议:经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院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培训任务、考核标准、补贴标准及拨付方式等。

三、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对象

(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全市统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1)。院校应优先选择与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紧密相关且可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以提高培训与产业需求的匹配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二)培训对象和班次规模

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院校应积极组织本校学生开展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补贴。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须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以确保培训教学质量和效果。院校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特点、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条件等合理确定培训班规模。为避免重复培训,培训学员不能参加所学专业的职业(工种)培训。

四、组织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年度项目化培训预算规模和培训人数。

(一)招生报名

1.发布信息:拟组织学生参训的院校应向本校学生发布培训项目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报名方式等。

2.学生报名:符合参训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自愿选择培训项目进行报名。院校应认真审核学员报名材料,确保学员符合参训条件和考核评价条件。

(二)开班信息登记

1.系统申报:院校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开班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培训方案(含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起止时间等)、课程表、学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属学校、毕业年月、所学专业、培训职业[工种]、户籍地等)等。

2.审核确认: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院校提交的开班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培训方案是否合理,专业设置是否合规、防止重复培训,考核评价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确保不超出年度项目化培训预算规模。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开班;未通过审核的,院校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未经开班信息登记或审核不通过的培训班次,不纳入项目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管理。

(三)培训实施

1.培训管理:按照“谁签约,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区(市)签约的院校及其培训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培训方式、补贴标准、培训师资等信息,全部纳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院校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加强学员的考勤登记,使用职业培训券等方式打卡签到,督促学员按时到课,确保培训质量。对存在缺勤的学员,院校应在申请补贴前及时组织补课完成相应课程培训。学员累计到课率不得低于总课时的80%,否则不予结业。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培训班次留存10张照片和不少于3分钟的视频作为培训档案备查,并将各培训班次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方案、培训日志、考核评价结果、开班及结业照片视频等材料分类归档,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培训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2.课程设置:培训课程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以技能实操为主,每天培训课时数不超过10课时。支持院校依据新质生产力技术创新和升级需求,组织学员到青岛市企业或有资质的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不应超过培训总课时的40%,院校可选择优质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培训时长按照每45分钟换算为1个课时。院校应确保线上培训人员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培训的班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前进行核验,确保线上平台符合培训要求。

3.师资要求: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操课教师应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经院校认定具有相应技能水平。

4.安全管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应纳入培训内容,不少于4个课时。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四)考核结业

培训结束后,院校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班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考。院校应负责将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员的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院校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五、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课时和培训费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二)资金来源。项目化培训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市下达及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培训补贴申领

(一)申请补贴。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院校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院校应在考核结业后12个月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员人数,按要求填写并提报补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经院校盖章且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补贴人员花名册扫描件及院校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等材料后,提交补贴申请。

(二)信息核实。院校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后,由签约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人员是否属于培训补贴范围、考核评价情况、补贴金额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核实。

(三)审批与公示。经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的有关信息,通过区(市)官网、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引导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培训。鼓励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培训项目。

(三)强化培训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大数据比对等风险防控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对院校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核查和现场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院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并追回违规发放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压实院校责任。院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合格师资、保障教学场地与设施,确保培训内容与培训方案一致,杜绝缩减课时、降低培训标准等行为。院校须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培训过程、考核成绩、获证情况等信息,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数据核验。严禁出现以任何形式将培训项目转包、分包或委托给其他机构、组织虚假培训、滥发证书等违规行为,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全部违规所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绩效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就业导向贯穿培训各个环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建立完善培训后就业联系服务机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跟踪回访就业情况。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建立与就业率挂钩的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机制,切实提升资金培训绩效。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培训职业(工种)目录.doc

           2.培训补贴课时及补贴标准.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您可以通过政策解读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85912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试点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5-10-10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赋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3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学技能好就业 送技能进校园”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39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3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试点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体

青岛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经签约后可按规定开展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院校应具备相应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二、签约流程

(一)申请签约:拟开展培训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向院校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签约申请,提交学校资质证明、培训场地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拟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及教学计划大纲等相关材料。

(二)实地勘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院校的培训条件进行实地勘验。重点核查培训场地是否符合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培训需求,师资配备是否合理且具备相应资质等。

(三)签订协议:经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院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培训任务、考核标准、补贴标准及拨付方式等。

三、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对象

(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全市统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1)。院校应优先选择与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紧密相关且可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以提高培训与产业需求的匹配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二)培训对象和班次规模

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院校应积极组织本校学生开展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补贴。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须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以确保培训教学质量和效果。院校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特点、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条件等合理确定培训班规模。为避免重复培训,培训学员不能参加所学专业的职业(工种)培训。

四、组织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年度项目化培训预算规模和培训人数。

(一)招生报名

1.发布信息:拟组织学生参训的院校应向本校学生发布培训项目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报名方式等。

2.学生报名:符合参训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自愿选择培训项目进行报名。院校应认真审核学员报名材料,确保学员符合参训条件和考核评价条件。

(二)开班信息登记

1.系统申报:院校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开班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培训方案(含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起止时间等)、课程表、学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属学校、毕业年月、所学专业、培训职业[工种]、户籍地等)等。

2.审核确认: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院校提交的开班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培训方案是否合理,专业设置是否合规、防止重复培训,考核评价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确保不超出年度项目化培训预算规模。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开班;未通过审核的,院校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未经开班信息登记或审核不通过的培训班次,不纳入项目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管理。

(三)培训实施

1.培训管理:按照“谁签约,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区(市)签约的院校及其培训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培训方式、补贴标准、培训师资等信息,全部纳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院校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加强学员的考勤登记,使用职业培训券等方式打卡签到,督促学员按时到课,确保培训质量。对存在缺勤的学员,院校应在申请补贴前及时组织补课完成相应课程培训。学员累计到课率不得低于总课时的80%,否则不予结业。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培训班次留存10张照片和不少于3分钟的视频作为培训档案备查,并将各培训班次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方案、培训日志、考核评价结果、开班及结业照片视频等材料分类归档,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培训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2.课程设置:培训课程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以技能实操为主,每天培训课时数不超过10课时。支持院校依据新质生产力技术创新和升级需求,组织学员到青岛市企业或有资质的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不应超过培训总课时的40%,院校可选择优质线上培训平台和课程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培训时长按照每45分钟换算为1个课时。院校应确保线上培训人员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培训的班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前进行核验,确保线上平台符合培训要求。

3.师资要求: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的教学能力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操课教师应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经院校认定具有相应技能水平。

4.安全管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应纳入培训内容,不少于4个课时。院校要高度重视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四)考核结业

培训结束后,院校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班次,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考。院校应负责将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员的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作为院校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五、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课时和培训费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二)资金来源。项目化培训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市下达及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培训补贴申领

(一)申请补贴。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院校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院校应在考核结业后12个月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员人数,按要求填写并提报补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经院校盖章且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补贴人员花名册扫描件及院校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等材料后,提交补贴申请。

(二)信息核实。院校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后,由签约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人员是否属于培训补贴范围、考核评价情况、补贴金额及相关材料等进行核实。

(三)审批与公示。经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的有关信息,通过区(市)官网、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引导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培训。鼓励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培训项目。

(三)强化培训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大数据比对等风险防控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对院校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核查和现场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院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理,并追回违规发放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压实院校责任。院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合格师资、保障教学场地与设施,确保培训内容与培训方案一致,杜绝缩减课时、降低培训标准等行为。院校须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培训过程、考核成绩、获证情况等信息,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数据核验。严禁出现以任何形式将培训项目转包、分包或委托给其他机构、组织虚假培训、滥发证书等违规行为,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培训资格,追回全部违规所得,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绩效管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就业导向贯穿培训各个环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建立完善培训后就业联系服务机制,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跟踪回访就业情况。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建立与就业率挂钩的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机制,切实提升资金培训绩效。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在执行期限内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及政策绩效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培训职业(工种)目录.doc

           2.培训补贴课时及补贴标准.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