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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8 | 文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业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齐鲁”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8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以下简称“创业赋能中心”)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创业赋能中心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创业赋能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聚资源、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公益属性为前提,引导多元主体参与,以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创业创新规律,提升公共创业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

第四条 功能定位。创业赋能中心围绕创业成长周期,设置综合服务、培训交流、金融扶持、项目展示、孵化加速等功能区,其中,一、二层为综合服务区,三层到六层为孵化加速区;裙楼一层到三层分别为金融服务区、创业元宇宙实训区、培训交流区。通过打造“一个平台、一支队伍、一部热线”的服务模式,建立“核心引领、辐射全域、全面提升”的全链条创业赋能矩阵,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五条 公共服务内容。

(一)政策赋能。发布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机构(场所)、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资讯和指引服务。

(二)资源链接。发挥“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作用,汇集场地、资金、市场等创业要素,对接“链主”企业、产业协会搭建产创融合平台,提供供应链支持和技术合作机会,推动创业项目“联姻”、领创项目校企合作、优质项目资源共享。

(三)创业培训。组织开展“创业元宇宙”实训、创业第一课、能力提升营等培训活动,帮助创业者储备创业知识、降低创业试错成本、提升创业能力。开发创业见习岗位,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实践能力。

(四)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专家团,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室,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读、项目分析、开业指导等“一对一”专家问诊等精准指导服务。

(五)孵化加速。配置陪跑空间、创客空间等场景,提供项目孵化指导、场地设施共享、创业政策申办,以及项目推广、技术交流、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加速企业成长,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创业融资。设立金融服务专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业务受理等金融服务;推介其他政策性贷款及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服务;开展股权融资咨询、金融服务沙龙等服务。

(七)专项活动。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路演等交流活动,为创业者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市场拓展机会。开展“创业者说”“明星故事会”“成果品鉴会”等沙龙活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塑造涵养创业文化。

第三章  孵化赋能

第六条 创业赋能中心按照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扶持一批新注册企业和初创企业,招募一批创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集聚市场资源,打造创业孵化加速模式,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青年人才。

第七条 市场服务内容。

(一)创业孵化与指导。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免费共享工位、办公设施等场地支持,从项目论证(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到企业运营(财务管理、人力管理),提供全流程辅导。‌‌指导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及合同审查服务,规避经营风险‌。‌

‌(二)融资与资金支持。搭建创投风投资源对接平台,帮助优质创业项目对接股权融资,整合供应链金融资源,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搭建产业与资本对接平台,加速项目落地。提供财务分析、预算规划及报表制作指导等财务管理支持。

‌(三)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为创业者提供资源对接与展会支持‌,拓宽市场推广渠道,推动品牌曝光和订单获取‌。‌协助制定营销策划与渠道建设方案,搭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平台。‌

‌(四)技术与创新支持。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指导及专利申请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大数据、AI技术优化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为创业者提供数字化转型赋能‌。‌

(五)专项活动与资源赋能。发挥产业资源和行业优势,定期举办项目路演、创客沙龙、创业赛事、展销市集等主题活动,促进资源信息共享。发放“创业服务券”,以免费或优惠于市场价的项目和产品,为有实际需求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资源等服务,帮助创业者降低经营成本。通过行业社群建立企业家协会、技术联盟等互动平台,推动跨领域协作与资源互补。‌‌

第八条 遴选范围。

(一)专业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企业注册、经营管理、市场拓展、成果转化、数字化宣传推广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市场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如金融、科技、培训、信息等机构和孵化平台。

(二)公益性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是指能够发挥产业资源优势,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重点群体创业者搭建资源共享交流平台,推动上下游企业供需合作,降低创业成本的行业商协会。

(三)创业实体。是指从事独立生产经营,有场地孵化需求的新注册企业或初创企业。

第九条 入驻条件和要求。

(一)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1.在相应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且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2.应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部分公益性创业服务事项,与入驻赋能中心的其他机构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提升赋能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

3.应根据创业赋能中心功能定位,制定年度公共创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并制定可量化服务指标,配合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4.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所承担创业服务事项的日常运营服务和长期发展需要;

5.有能力和条件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孵化和扶持方向,确保提升创业质量和孵化绩效。

(二)创业实体

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且落地青岛的获奖项目,以及注册3年内的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核心团队具备技术、运营等互补能力;具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包含市场分析、盈利模式和年度财务预测等。毕业五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实体优先入驻(不含服务机构引入的孵化企业)。

第十条 入驻程序。采取社会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的方式,通过实地走访、专家评审等程序组织入驻。入驻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申请机构和创业实体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核。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材料审核、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申请机构和创业实体经营状况、社保缴纳、信用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专家评审。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申请机构市场化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创业实体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四)社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名单,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签约入驻。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根据入驻机构和社会组织公益性创业服务需求、创业实体实际需求,结合创业赋能中心承载力确定办公场地面积,商定服务事项并签订入驻协议。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应将注册地迁至创业赋能中心所在地,入驻期间注册地址不能变更。创业实体使用面积不低于创业赋能中心孵化加速区面积的1/2。

(六)退出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入驻机构和创业实体须按程序予以退出:

1.上一年度评估不合格,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

2.入驻年限已满,经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提出退出申请,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3.对不能履行入驻协议,违反赋能中心管理制度的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经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后,终止入驻协议;

4.在入驻赋能中心期间,办公场地利用率较低,或私自将办公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并获取房租收益,将办公场地作为临时或兼职办公地、库房及宿舍等非办公场所的。

5.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6.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违反赋能中心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被创业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破产等)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等其他不适宜在赋能中心经营、服务的情形;

8.其他违背入驻协议的情形。

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天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退出手续。逾期不退出的,须按产权运营单位与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标准缴纳逾期房租,并支付物业水电费。拒不退出的,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退。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明确创业赋能中心服务场所、信息平台、服务人员、服务机构和创业实体管理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的联动互通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服务。委托物业公司对餐厅进行运营管理,提供用餐保障。公共服务区域配备开展金融业务受理及创业活动的场地和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开通活动场地线上预约平台,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免费提供会议室、报告厅、实训教室等公共场地和设施,营造鼓励创业、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

第十三条 信息平台管理。加强“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平台常态化运营机制,安排专人对平台进行维护、优化和管理,加强需求监测和数据统计。服务机构应通过“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及时发布活动计划、信息资源、动态资讯等内容。对创业赋能中心引入的创业实体,应通过“青创通”平台做好信息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管理。配备创业服务专员队伍,要求具备创业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包括从事政策答疑、创业指导、活动组织等服务保障能力,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建立服务专员培训、评估、监督机制,明确服务职能,开展日常热线接听、政策答疑、信息推送、资源对接、参观讲解、活动策划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和创业实体管理。

(一)场地使用。对入驻创业赋能中心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根据入驻协议确定的服务事项评估情况及实际需求,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需按产权运营单位与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对创业赋能中心引入的初创企业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以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含共享工位)给予办公场地支持,根据创业实体发展情况,提供最长三年孵化期内免房租扶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创业实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等。

(二)动态管理。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的法人、股权、经营范围等事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报备。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因人员数量或场地需求发生变动的,办公场地面积予以动态调整。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需提前退出的,应提交退出申请,经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同意后,在30天内办理退出。对空余场地适时开展招募工作,提升场地利用率。

(三)绩效评估。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在服务绩效、成长性、带动性等方面开展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并对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本年度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实际产生的成本支出进行审核评估,确因提供公益性创业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在缴纳房租时给予减免;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入驻协议,予以退出并全额缴纳本年度房租。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创业赋能中心信息化平台、服务专员及服务机构的日常服务监督,建立创业赋能中心服务清单、服务热线规章制度及服务机构服务绩效的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创业服务情况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创业赋能中心稳健运营。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创业资源和服务,确保提升创业服务质效。服务机构对“青创通”平台的使用情况、服务人次、创业陪跑成效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业活动情况纳入年度创业服务评估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条件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建设创业赋能中心。《关于青岛创业总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1〕85号)同时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9-08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业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齐鲁”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8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以下简称“创业赋能中心”)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创业赋能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创业赋能中心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创业赋能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聚资源、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公益属性为前提,引导多元主体参与,以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创业创新规律,提升公共创业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

第四条 功能定位。创业赋能中心围绕创业成长周期,设置综合服务、培训交流、金融扶持、项目展示、孵化加速等功能区,其中,一、二层为综合服务区,三层到六层为孵化加速区;裙楼一层到三层分别为金融服务区、创业元宇宙实训区、培训交流区。通过打造“一个平台、一支队伍、一部热线”的服务模式,建立“核心引领、辐射全域、全面提升”的全链条创业赋能矩阵,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五条 公共服务内容。

(一)政策赋能。发布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机构(场所)、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资讯和指引服务。

(二)资源链接。发挥“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作用,汇集场地、资金、市场等创业要素,对接“链主”企业、产业协会搭建产创融合平台,提供供应链支持和技术合作机会,推动创业项目“联姻”、领创项目校企合作、优质项目资源共享。

(三)创业培训。组织开展“创业元宇宙”实训、创业第一课、能力提升营等培训活动,帮助创业者储备创业知识、降低创业试错成本、提升创业能力。开发创业见习岗位,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实践能力。

(四)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专家团,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室,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读、项目分析、开业指导等“一对一”专家问诊等精准指导服务。

(五)孵化加速。配置陪跑空间、创客空间等场景,提供项目孵化指导、场地设施共享、创业政策申办,以及项目推广、技术交流、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加速企业成长,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创业融资。设立金融服务专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咨询、业务受理等金融服务;推介其他政策性贷款及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服务;开展股权融资咨询、金融服务沙龙等服务。

(七)专项活动。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路演等交流活动,为创业者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市场拓展机会。开展“创业者说”“明星故事会”“成果品鉴会”等沙龙活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塑造涵养创业文化。

第三章  孵化赋能

第六条 创业赋能中心按照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扶持一批新注册企业和初创企业,招募一批创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集聚市场资源,打造创业孵化加速模式,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青年人才。

第七条 市场服务内容。

(一)创业孵化与指导。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免费共享工位、办公设施等场地支持,从项目论证(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到企业运营(财务管理、人力管理),提供全流程辅导。‌‌指导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及合同审查服务,规避经营风险‌。‌

‌(二)融资与资金支持。搭建创投风投资源对接平台,帮助优质创业项目对接股权融资,整合供应链金融资源,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搭建产业与资本对接平台,加速项目落地。提供财务分析、预算规划及报表制作指导等财务管理支持。

‌(三)市场拓展与品牌建设。为创业者提供资源对接与展会支持‌,拓宽市场推广渠道,推动品牌曝光和订单获取‌。‌协助制定营销策划与渠道建设方案,搭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平台。‌

‌(四)技术与创新支持。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指导及专利申请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大数据、AI技术优化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为创业者提供数字化转型赋能‌。‌

(五)专项活动与资源赋能。发挥产业资源和行业优势,定期举办项目路演、创客沙龙、创业赛事、展销市集等主题活动,促进资源信息共享。发放“创业服务券”,以免费或优惠于市场价的项目和产品,为有实际需求的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资源等服务,帮助创业者降低经营成本。通过行业社群建立企业家协会、技术联盟等互动平台,推动跨领域协作与资源互补。‌‌

第八条 遴选范围。

(一)专业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企业注册、经营管理、市场拓展、成果转化、数字化宣传推广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市场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如金融、科技、培训、信息等机构和孵化平台。

(二)公益性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是指能够发挥产业资源优势,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重点群体创业者搭建资源共享交流平台,推动上下游企业供需合作,降低创业成本的行业商协会。

(三)创业实体。是指从事独立生产经营,有场地孵化需求的新注册企业或初创企业。

第九条 入驻条件和要求。

(一)创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1.在相应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且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2.应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部分公益性创业服务事项,与入驻赋能中心的其他机构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提升赋能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

3.应根据创业赋能中心功能定位,制定年度公共创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并制定可量化服务指标,配合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4.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能够满足所承担创业服务事项的日常运营服务和长期发展需要;

5.有能力和条件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孵化和扶持方向,确保提升创业质量和孵化绩效。

(二)创业实体

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且落地青岛的获奖项目,以及注册3年内的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企业核心团队具备技术、运营等互补能力;具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包含市场分析、盈利模式和年度财务预测等。毕业五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创业实体优先入驻(不含服务机构引入的孵化企业)。

第十条 入驻程序。采取社会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的方式,通过实地走访、专家评审等程序组织入驻。入驻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申请机构和创业实体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核。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材料审核、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申请机构和创业实体经营状况、社保缴纳、信用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专家评审。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申请机构市场化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创业实体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四)社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名单,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签约入驻。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根据入驻机构和社会组织公益性创业服务需求、创业实体实际需求,结合创业赋能中心承载力确定办公场地面积,商定服务事项并签订入驻协议。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应将注册地迁至创业赋能中心所在地,入驻期间注册地址不能变更。创业实体使用面积不低于创业赋能中心孵化加速区面积的1/2。

(六)退出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入驻机构和创业实体须按程序予以退出:

1.上一年度评估不合格,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

2.入驻年限已满,经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提出退出申请,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3.对不能履行入驻协议,违反赋能中心管理制度的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经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后,终止入驻协议;

4.在入驻赋能中心期间,办公场地利用率较低,或私自将办公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并获取房租收益,将办公场地作为临时或兼职办公地、库房及宿舍等非办公场所的。

5.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6.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违反赋能中心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被创业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因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破产等)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等其他不适宜在赋能中心经营、服务的情形;

8.其他违背入驻协议的情形。

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天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退出手续。逾期不退出的,须按产权运营单位与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标准缴纳逾期房租,并支付物业水电费。拒不退出的,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退。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明确创业赋能中心服务场所、信息平台、服务人员、服务机构和创业实体管理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的联动互通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服务。委托物业公司对餐厅进行运营管理,提供用餐保障。公共服务区域配备开展金融业务受理及创业活动的场地和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开通活动场地线上预约平台,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免费提供会议室、报告厅、实训教室等公共场地和设施,营造鼓励创业、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

第十三条 信息平台管理。加强“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平台常态化运营机制,安排专人对平台进行维护、优化和管理,加强需求监测和数据统计。服务机构应通过“青创通”创业服务云平台及时发布活动计划、信息资源、动态资讯等内容。对创业赋能中心引入的创业实体,应通过“青创通”平台做好信息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管理。配备创业服务专员队伍,要求具备创业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包括从事政策答疑、创业指导、活动组织等服务保障能力,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要求。建立服务专员培训、评估、监督机制,明确服务职能,开展日常热线接听、政策答疑、信息推送、资源对接、参观讲解、活动策划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和创业实体管理。

(一)场地使用。对入驻创业赋能中心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根据入驻协议确定的服务事项评估情况及实际需求,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地。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需按产权运营单位与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对创业赋能中心引入的初创企业按照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以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不含共享工位)给予办公场地支持,根据创业实体发展情况,提供最长三年孵化期内免房租扶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创业实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等。

(二)动态管理。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的法人、股权、经营范围等事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报备。入驻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因人员数量或场地需求发生变动的,办公场地面积予以动态调整。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需提前退出的,应提交退出申请,经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同意后,在30天内办理退出。对空余场地适时开展招募工作,提升场地利用率。

(三)绩效评估。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在服务绩效、成长性、带动性等方面开展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续签下一年度入驻协议,并对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本年度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实际产生的成本支出进行审核评估,确因提供公益性创业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在缴纳房租时给予减免;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入驻协议,予以退出并全额缴纳本年度房租。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创业赋能中心信息化平台、服务专员及服务机构的日常服务监督,建立创业赋能中心服务清单、服务热线规章制度及服务机构服务绩效的定期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创业服务情况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创业赋能中心稳健运营。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创业实体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创业资源和服务,确保提升创业服务质效。服务机构对“青创通”平台的使用情况、服务人次、创业陪跑成效及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义开展的创业活动情况纳入年度创业服务评估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条件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建设创业赋能中心。《关于青岛创业总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