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26 | 文号:青人社字〔2024〕88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齐鲁”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8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积极作用,全面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我市创业导师的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导师是指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以下简称创业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与创业相关、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志愿义务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从事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授、专家,及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成功科技转化经验的相关人员;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四)在经济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具有丰富创业指导工作经验的创业成功人士;
(六)取得国家、省级颁发的创业指导类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创业指导工作经验的人员;
(七)具有产业园、孵化器等运营与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相关园区负责人;
(八)我市行业商协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创业导师自愿加入导师队伍,愿意为扶持创业者创业贡献时间、经验和技术等资源,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自愿分享创业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三)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四)身心健康,有饱满的创业服务热情,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创业服务活动,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指导工作。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各阶段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对相关创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评估。参加孵化基地(园区)及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意见及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对,通过上门指导、座谈、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解读、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课题研究。就创业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
(六)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八条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一)集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
(二)结对服务。由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在线申请,通过系统匹配创业导师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三)主动服务。由创业导师根据实际自发组织开展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四)受邀服务。由相关部门发出邀请,创业导师提供公益服务。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自主申报。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社会征集、机构推荐、发函邀请等方式招募创业导师。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创业指导专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提交创业导师申请表和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聘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等进行审核评定,择优选聘创业导师,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批次公布创业导师名单,并颁发聘任证书及创业导师工作证。创业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个人意愿等综合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经聘任的创业导师纳入青岛市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对创业导师的服务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形成创业指导日志,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解除聘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三)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四)泄露帮扶对象商业秘密,或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创业导师资格自解聘之日起失效,非因聘任期满而被解聘的,不再列为聘任对象。
第五章 创业导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创业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予以优先续聘,并推荐选聘省级创业导师;对达到一定服务规模,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认定以创业导师命名的创业导师工作室。
第十四条 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营造浓厚创业氛围。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服务工作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具备条件的组织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给予创业导师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各级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评委优先从创业导师库选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双方协商约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4-11-26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齐鲁”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8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积极作用,全面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我市创业导师的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导师是指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以下简称创业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与创业相关、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志愿义务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从事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授、专家,及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成功科技转化经验的相关人员;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四)在经济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具有丰富创业指导工作经验的创业成功人士;
(六)取得国家、省级颁发的创业指导类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创业指导工作经验的人员;
(七)具有产业园、孵化器等运营与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相关园区负责人;
(八)我市行业商协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创业导师自愿加入导师队伍,愿意为扶持创业者创业贡献时间、经验和技术等资源,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自愿分享创业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三)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四)身心健康,有饱满的创业服务热情,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创业服务活动,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指导工作。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各阶段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对相关创业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评估。参加孵化基地(园区)及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意见及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对,通过上门指导、座谈、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解读、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课题研究。就创业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
(六)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八条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一)集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
(二)结对服务。由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在线申请,通过系统匹配创业导师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三)主动服务。由创业导师根据实际自发组织开展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活动。
(四)受邀服务。由相关部门发出邀请,创业导师提供公益服务。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自主申报。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社会征集、机构推荐、发函邀请等方式招募创业导师。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创业指导专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提交创业导师申请表和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核聘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等进行审核评定,择优选聘创业导师,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批次公布创业导师名单,并颁发聘任证书及创业导师工作证。创业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个人意愿等综合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经聘任的创业导师纳入青岛市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通过“青创通·青岛市创业服务云平台”对创业导师的服务情况进行实时登记,形成创业指导日志,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解除聘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三)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四)泄露帮扶对象商业秘密,或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创业导师资格自解聘之日起失效,非因聘任期满而被解聘的,不再列为聘任对象。
第五章 创业导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创业导师绩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予以优先续聘,并推荐选聘省级创业导师;对达到一定服务规模,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认定以创业导师命名的创业导师工作室。
第十四条 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营造浓厚创业氛围。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服务工作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具备条件的组织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给予创业导师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各级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评委优先从创业导师库选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双方协商约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