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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7 | 文号:青人社字〔2024〕67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打造专业、权威的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项目评审、业务指导等领域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入库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入库。

第五条 专家选聘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中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奉献精神和责任心,秉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愿意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

(五)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自愿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交流、培训、评审等活动,能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专家工作的关系;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等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条 专家选聘专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或领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办人;

(二)具有人力资源、财税、企业管理等行业或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业经历满10年以上人员;

(三)人力资源行业管理服务部门具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行业协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领域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和领军机构领办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层次人才;

(五)其他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且符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可直接加入专家库,其他人员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入库。申请人员应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家解聘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1次及以上的;

(五)违反回避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影响评审、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的;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工作过程中需保密的机构(人)、专家、工作内容、评审意见结论等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的;

(八)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职责

第九条 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专题调研。分析研究人力资源相关行业市场供求、发展趋势等,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参加各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组织的调研活动等。

(二)专业咨询。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问题商榷、标准制定、考评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协助管理服务部门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建言献策行业发展。

(三)评审服务。参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各级各类遴选、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权利。依法履行职责;对参与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有独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按规定取得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辞去专家资格等。

(二)专家义务。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严格执行诚信要求;主动申请回避;对本人的意见、建议负责;利用专长,自愿主动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类公益性咨询、讲课、培训、交流、建言献策等活动;符合解聘条件时主动上报;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非法活动。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采取随机抽取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选取方式根据活动具体需要确定。

(一)随机抽取。主要适用于评审类活动,根据工作要求,科学确定专家组选取条件和范围,并随机产生专家。

(二)定向邀请。政策标准制定研究、建言献策、交流培训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定向邀请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按照分类轮换原则,每位专家参与同类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五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的;

(二)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干系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师生、同学关系或者3年内有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回避申请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加活动专家应当配合答复好相关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从事相关活动的质量、态度、纪律、诚信等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使用本专家库,应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或以纸质形式来函,并依法合规组织专家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您可以通过政策解读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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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8-2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打造专业、权威的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项目评审、业务指导等领域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入库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入库。

第五条 专家选聘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中国国籍,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奉献精神和责任心,秉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愿意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

(五)身体健康,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自愿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交流、培训、评审等活动,能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专家工作的关系;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等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条 专家选聘专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或领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办人;

(二)具有人力资源、财税、企业管理等行业或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业经历满10年以上人员;

(三)人力资源行业管理服务部门具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行业协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领域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和领军机构领办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高层次人才;

(五)其他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型人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且符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可直接加入专家库,其他人员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入库。申请人员应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家解聘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1次及以上的;

(五)违反回避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影响评审、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的;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工作过程中需保密的机构(人)、专家、工作内容、评审意见结论等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的;

(八)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职责

第九条 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专题调研。分析研究人力资源相关行业市场供求、发展趋势等,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参加各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组织的调研活动等。

(二)专业咨询。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问题商榷、标准制定、考评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协助管理服务部门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建言献策行业发展。

(三)评审服务。参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各级各类遴选、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权利。依法履行职责;对参与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有独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按规定取得劳动报酬;以书面形式辞去专家资格等。

(二)专家义务。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严格执行诚信要求;主动申请回避;对本人的意见、建议负责;利用专长,自愿主动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类公益性咨询、讲课、培训、交流、建言献策等活动;符合解聘条件时主动上报;不得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非法活动。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采取随机抽取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选取方式根据活动具体需要确定。

(一)随机抽取。主要适用于评审类活动,根据工作要求,科学确定专家组选取条件和范围,并随机产生专家。

(二)定向邀请。政策标准制定研究、建言献策、交流培训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定向邀请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按照分类轮换原则,每位专家参与同类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五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类活动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的;

(二)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干系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师生、同学关系或者3年内有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

(五)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回避申请的;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加活动专家应当配合答复好相关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第十八条 专家从事相关活动的质量、态度、纪律、诚信等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使用本专家库,应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或以纸质形式来函,并依法合规组织专家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