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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2 | 文号:青人社字〔2024〕59号 | 失效日期:2025-12-29 |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和《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精神,现就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发布之日起引进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金种子”人才)的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青注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报“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属和其他驻区(市)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全球Top200高校(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在USNEWS、QS、THE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含并列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自然指数(Nature Index)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含校区及分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金种子”人才应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金种子”人才范围)。

(二)“金种子”人才须在青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与“金种子”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金种子”人才的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照片、《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PDF电子文档。

(二)用人单位与“金种子”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首页、合同期限页、签章页原件照片或PDF电子文档。

(三)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无独立财政账户的事业单位在申报时需同时提交账户情况说明)。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来源

引进“金种子”人才,按照每名本科生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养经费。所需资金从市、区(市)或功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市)属和其他驻区(市)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市)、功能区财政承担。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金种子”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登录“青岛人才网”(rc.qingdao.gov.cn)进入“网办大厅--人才引进--‘金种子’人才助航计划”板块,按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金种子”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自单位申报的次月首个工作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智慧人才管理系统”核实“金种子”人才学历、户籍、劳动合同年限、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审核通过。

(三)公示。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招用“金种子”人才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养经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六、有关要求

(一)诚信提报信息。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经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要按要求在系统内填报专员信息。

(三)强化审核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作为受理经费申请的第一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信息,确保信息规范、材料完备、数据准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9日,由青岛市委组织部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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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2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和《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精神,现就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组〔2023〕5号)发布之日起引进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金种子”人才)的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青注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报“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属和其他驻区(市)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全球Top200高校(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在USNEWS、QS、THE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含并列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指自然指数(Nature Index)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含校区及分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以毕业年度最新范围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金种子”人才应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事业单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金种子”人才范围)。

(二)“金种子”人才须在青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与“金种子”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金种子”人才的学历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照片、《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PDF电子文档。

(二)用人单位与“金种子”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首页、合同期限页、签章页原件照片或PDF电子文档。

(三)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无独立财政账户的事业单位在申报时需同时提交账户情况说明)。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来源

引进“金种子”人才,按照每名本科生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养经费。所需资金从市、区(市)或功能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市)属和其他驻区(市)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市)、功能区财政承担。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金种子”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用人单位登录“青岛人才网”(rc.qingdao.gov.cn)进入“网办大厅--人才引进--‘金种子’人才助航计划”板块,按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金种子”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自单位申报的次月首个工作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智慧人才管理系统”核实“金种子”人才学历、户籍、劳动合同年限、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审核通过。

(三)公示。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招用“金种子”人才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应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养经费发放至用人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六、有关要求

(一)诚信提报信息。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经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明确专人负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要按要求在系统内填报专员信息。

(三)强化审核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功能区党群工作部门作为受理经费申请的第一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信息,确保信息规范、材料完备、数据准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9日,由青岛市委组织部会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