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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 文号:青人社发〔2022〕19号 |

现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分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卫生和       青岛市体育局

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青岛市住房公

监督管理局                            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青岛市人才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青岛市自主培养或从辖区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开展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重要贡献,且专业素养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人才,按照A、B、C、D、E共5个类别划分〔E类一般为行业(区市)高级人才,实行备案制。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另行发布〕。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包括调动、聘用、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等。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青岛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条 青岛市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办法,整合集成全市人才政策,统筹开发服务资源,调动利用社会力量,按照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享”,服务事项帮办快办原则,为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和生活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五条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并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功能区管委等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服务工作由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决策建议、专业评估、专家论证等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相关事宜。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总目录、子目录。总目录主要包括综合性的或者暂未单列子目录的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子目录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或实际需求等进行单设。总目录、子目录范围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对应层次相同的服务待遇。

第八条 分类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有关单位有调整需求或建议的,按程序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经初审后,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可将分类目录调整需求或建议直接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将分类目录调整论证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E类人才备案流程参照本条款规定办理,需提交公布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分类目录动态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内外新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

(二)国内外优化调整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

(三)增补有代表性的高层次人才的;

(四)删除不再作为分类目录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需动态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调整的目录内容和理由;

(二)拟调整目录国内外现状、青岛市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拟调整目录对应层次建议;

(四)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绿卡申办流程

第十一条 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分类目录范围的,按照免申即享、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服务绿卡。服务绿卡若有遗失的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免申即享。经我市组织或推荐的获得分类目录中的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按要求及时将公布文件等材料上传至“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高层次人才在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相应层次服务绿卡。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流程:

(一)直接颁发。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填写《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直接颁发服务绿卡。

(二)审定颁发。对申请“定制化”发放服务绿卡人才、《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柔性引进人才,需经审定程序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条件审定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年度薪酬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经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区(市)党委政府、功能区管委审核并报送申办服务绿卡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颁发服务绿卡。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办理服务绿卡后,原则上服务期限每满五年(“定制化”发放服务绿卡的,原则上每满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办理:高层次人才办理服务绿卡服务期满前60日内,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按要求及时将高层次人才办理服务绿卡后的主要业绩贡献综合报告、相关材料及申请单位评估意见等上传至“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材料后,报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续办服务绿卡建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颁发服务绿卡。未通过绩效评估的,不再享受服务待遇。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结果公布前为高层次人才服务过渡期,高层次人才仍继续享受服务待遇(高层次人才放弃绩效评估的除外)。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确定服务绿卡服务期限。其中,合作期限超过五年的,原则上采取期满五年绩效评估方式;《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柔性引进人才合作期限超过三年的,原则上采取期满三年绩效评估方式。本条款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在本市继续工作(含柔性引进合作期满)的,停止使用服务绿卡。

(二)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程序注销服务绿卡: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办理的服务绿卡,在发布后到期的,自复核认定后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的,服务期限至本办法有效期结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两大类。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类。发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等单位职能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编制、职称、岗位、薪酬、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诊医疗、社会保险、交通出行、休养、企业登记、税务、海关、金融等优待政策及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类。坚持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整合社会力量和服务资源,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服务事项适时调整更新。

第二十三条 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或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应按照《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清单》制定服务指南、服务承诺,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或服务事项承办机构根据人才服务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调机制。成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为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负责服务绿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部门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推进服务事项落实。按照属地服务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须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指导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开通服务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第一响应人”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用人单位配备服务专员,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高层次人才服务规范》要求承担职责。凭服务绿卡可直接获得的服务事项,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联系或预约服务专员办理。高层次人才申请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本级服务专窗服务专员分送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并联办理,经办结果随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评估机制。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各部门服务高层次人才情况纳入市委人才工作考核范围。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优异的予以表扬。对出现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的,根据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经费保障。市、区(市)、功能区应建立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服务团队,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市、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按规定监管和使用,确保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落地见效。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山东惠才卡》,对应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服务,无法明确对应的,原则上对应为D类人才,如遇特殊情况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对省级及以上要求直接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的,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22]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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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01

现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    青岛市人力资源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分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卫生和       青岛市体育局

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青岛市住房公

监督管理局                            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青岛市人才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青岛市自主培养或从辖区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开展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重要贡献,且专业素养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人才,按照A、B、C、D、E共5个类别划分〔E类一般为行业(区市)高级人才,实行备案制。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另行发布〕。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包括调动、聘用、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等。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青岛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三条 青岛市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办法,整合集成全市人才政策,统筹开发服务资源,调动利用社会力量,按照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享”,服务事项帮办快办原则,为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和生活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五条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并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区(市)党委政府、功能区管委等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服务工作由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决策建议、专业评估、专家论证等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实施相关事宜。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分为总目录、子目录。总目录主要包括综合性的或者暂未单列子目录的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子目录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或实际需求等进行单设。总目录、子目录范围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对应层次相同的服务待遇。

第八条 分类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有关单位有调整需求或建议的,按程序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经初审后,提出分类目录调整建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可将分类目录调整需求或建议直接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将分类目录调整论证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E类人才备案流程参照本条款规定办理,需提交公布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  分类目录动态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内外新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

(二)国内外优化调整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

(三)增补有代表性的高层次人才的;

(四)删除不再作为分类目录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需动态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分类目录调整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调整的目录内容和理由;

(二)拟调整目录国内外现状、青岛市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拟调整目录对应层次建议;

(四)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绿卡申办流程

第十一条 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分类目录范围的,按照免申即享、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服务绿卡。服务绿卡若有遗失的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免申即享。经我市组织或推荐的获得分类目录中的高层次人才工程(称号)、奖项、项目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按要求及时将公布文件等材料上传至“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高层次人才在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相应层次服务绿卡。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流程:

(一)直接颁发。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填写《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直接颁发服务绿卡。

(二)审定颁发。对申请“定制化”发放服务绿卡人才、《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柔性引进人才,需经审定程序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人才条件审定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年度薪酬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经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区(市)党委政府、功能区管委审核并报送申办服务绿卡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颁发服务绿卡。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办理服务绿卡后,原则上服务期限每满五年(“定制化”发放服务绿卡的,原则上每满三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原则上按以下流程办理:高层次人才办理服务绿卡服务期满前60日内,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按要求及时将高层次人才办理服务绿卡后的主要业绩贡献综合报告、相关材料及申请单位评估意见等上传至“青岛人才网”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材料后,报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续办服务绿卡建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颁发服务绿卡。未通过绩效评估的,不再享受服务待遇。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结果公布前为高层次人才服务过渡期,高层次人才仍继续享受服务待遇(高层次人才放弃绩效评估的除外)。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确定服务绿卡服务期限。其中,合作期限超过五年的,原则上采取期满五年绩效评估方式;《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柔性引进人才合作期限超过三年的,原则上采取期满三年绩效评估方式。本条款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在本市继续工作(含柔性引进合作期满)的,停止使用服务绿卡。

(二)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程序注销服务绿卡: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备案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办理的服务绿卡,在发布后到期的,自复核认定后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评估的,服务期限至本办法有效期结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两大类。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类。发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等单位职能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住房、编制、职称、岗位、薪酬、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诊医疗、社会保险、交通出行、休养、企业登记、税务、海关、金融等优待政策及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类。坚持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整合社会力量和服务资源,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服务事项适时调整更新。

第二十三条 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或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应按照《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清单》制定服务指南、服务承诺,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或服务事项承办机构根据人才服务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调机制。成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为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同志(兼任联络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在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负责服务绿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部门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推进服务事项落实。按照属地服务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须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指导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开通服务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第一响应人”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用人单位配备服务专员,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高层次人才服务规范》要求承担职责。凭服务绿卡可直接获得的服务事项,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联系或预约服务专员办理。高层次人才申请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本级服务专窗服务专员分送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并联办理,经办结果随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评估机制。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各级各部门服务高层次人才情况纳入市委人才工作考核范围。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中履职尽责、表现优异的予以表扬。对出现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的,根据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经费保障。市、区(市)、功能区应建立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服务团队,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市、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按规定监管和使用,确保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落地见效。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山东惠才卡》,对应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服务,无法明确对应的,原则上对应为D类人才,如遇特殊情况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对省级及以上要求直接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范围的,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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