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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 文号:青人社字〔2022〕51号 | 失效日期:2023-12-31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有关规定,对申请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不作“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要求,可直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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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6-07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充分发挥城乡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有关规定,对申请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不作“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要求,可直接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