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13 | 文号: |
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现就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充分运用正向激励的手段,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守信者受益,形成企业争先创优,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良好局面。
——部门联动。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统筹推进。坚持先行先试,支持和鼓励示范创新,力争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推广复制到更多领域。
二、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机制
被评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被评估认定为国家、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予以公示,并共享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作为实施信用激励的重要参考。
(二)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免予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三)作为授予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1.评选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应当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区(市)级奖项,企业需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每届综合评价得分前列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企业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3.往年已被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经复核评价综合得分前列的,授予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四)优先推荐参加市优秀企业家和市社会责任示范企业评选;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推荐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被提名为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区(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被提名为市工商联市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区(市)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六)作为市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市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区(市)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区(市)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不断激发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可结合实际在本意见基础上补充建立适合本地的激励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推动和谐创建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与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施效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认同,确保联合激励政策取得扎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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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13
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现就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充分运用正向激励的手段,加大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守信者受益,形成企业争先创优,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良好局面。
——部门联动。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统筹推进。坚持先行先试,支持和鼓励示范创新,力争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推广复制到更多领域。
二、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机制
被评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被评估认定为国家、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予以公示,并共享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作为实施信用激励的重要参考。
(二)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免予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三)作为授予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1.评选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原则上市级以上奖项,企业应当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区(市)级奖项,企业需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每届综合评价得分前列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企业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3.往年已被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经复核评价综合得分前列的,授予企业“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四)优先推荐参加市优秀企业家和市社会责任示范企业评选;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推荐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被提名为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区(市)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被提名为市工商联市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区(市)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六)作为市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市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区(市)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加区(市)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不断激发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可结合实际在本意见基础上补充建立适合本地的激励扶持政策,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推动和谐创建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与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施效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抓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和认同,确保联合激励政策取得扎实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