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4 | 文号: |
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内容、否决项目、评分细则和评价细则、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价和复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体现出合法合规、公平民主、安定有序、诚实守信、积极活力的协调状态。
3.3
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为确定其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3.4
组织评价
区市、部门、协(商)会等单位和组织为确定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3.5
三方委员会评价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为确定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4 总则
4.1体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要求。
4.2体现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引导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与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4.3体现优于劳动法律法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要求。
4.4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5 评价
5.1 评价内容
5.1.1劳动用工
5.1.1.1 依法规范招用职工。
5.1.1.2 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5.1.1.3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5.1.1.4 建立职工名册,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1.1.5 使用劳务派遣工符合法律规定。
5.1.1.6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规定。
5.1.2薪酬分配与支付
5.1.2.1 依法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合理。
5.1.2.2 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5.1.2.3 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工资增长向一线职工倾斜。
5.1.2.4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实现同工同酬。
5.1.2.5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员工利润分享和股权激励政策。
5.1.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5.1.3.1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5.1.3.2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1.3.3依法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5.1.4社会保险与福利
5.1.4.1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1.4.2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1.4.3 依法按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手续。
5.1.4.4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1.4.5 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提供各种便利。
5.1.4.6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
5.1.5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5.1.5.1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5.1.5.2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1.5.3 开展职工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使其知悉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自救互救办法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1.5.4 对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5.1.5.5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落实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保护措施。
5.1.6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
5.1.6.1 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职工入会率达到100%;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5.1.6.2 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5.1.6.3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5.1.6.4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1.6.5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协商结果和理由依法向职工公布。
5.1.6.6 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5.1.6.7集体合同报送人社部门审查生效,并向职工公示。
5.1.7劳动争议调处
5.1.7.1 企业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5.1.7.2 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畅通。
5.1.7.3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有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者经培训合格的调解员。
5.1.7.4 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
5.1.7.5 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裁员、欠薪和重大劳动争议隐患。
5.1.8企业文化
5.1.8.1 企业文化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和共同愿景。
5.1.8.2 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1.8.3 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关心职工心理健康。
5.1.8.4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5.1.9社会责任
5.1.9.1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5.1.9.2 诚实守信,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动化解消费纠纷,尊重知识产权。
5.1.9.3参加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
5.1.10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满意度高。
5.2 否决项目
5.2.1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5.2.2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
5.2.3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5.2.4 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
5.2.5 存在强迫劳动或者体罚、侮辱职工等违法行为。
5.2.6 没有工会组织或者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工会活动,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5.2.7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依法整改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2.8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2.9 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测评在10分及以下。
5.2.10 申报、评价或者复核过程中有造假、舞弊等行为。
5.3 评分细则和评价细则
5.3.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5.3.2职工满意度评价细则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执行。
5.4 评价方法
5.4.1企业自我评价
5.4.1.1 企业自我评价是包含附录A、附录B的全面评价。
5.4.1.2 附录B的评价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测评,被测评职工的岗位应当涵盖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后勤等岗位;被测评人数不得少于50人;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全体职 工均应当参加测评。
5.4.1.3被测评职工对附录B测评内容“满意”或着“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
满意。
5.4.2组织评价
5.4.2.1 组织评价是决定是否推荐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评价的区市、部门、协(商)会等单位 和组织针对企业做出的包含附录A、附录B的全面评价。
5.4.2.2 附录B的评价需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后勤等岗位的职工,且被测评人数不得少50人;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全体职工均应当参加测评。
5.4.2.3被测评职工对附录B测评内容“满意”或着“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满意。附录
5.4.3三方委员会评价
5.4.3.1 三方委员会评价是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针对组织评价推荐的企业做出的包含附录A、附 录B的全面评价。
5.4.3.2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附录A的事项征求所属事权单位的评价意见。
5.4.3.3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附录B的事项开展随机测评。
5.4.3.4 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就附录A、附录B开展调查评价。
5.5 评价结果
5.5.1本评价属于事后评价,评价的考察区间应当为自企业最近一次申报组织评价之日起向前倒推的2年内,以及评价结果公布前。
5.5.2评价结果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满分100分。
5.5.3自我评价达到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自愿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组织评价。
5.5.4组织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由组织评价方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三方委员会评价。
5.5.5三方委员会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授予“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
5.5.6组织评价和三方评价得分60分至79分,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可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争创企业,待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辅导并达标后,可授予“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
5.5.7凡被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实行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如发现最近一次申'l报组织评价之日起向前倒推的2年内,以及评价结果公布前、后存在本标准涉及的任一否决项目或者复核得分低于80分的,撤销其“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19-12-24
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创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内容、否决项目、评分细则和评价细则、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价和复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体现出合法合规、公平民主、安定有序、诚实守信、积极活力的协调状态。
3.3
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为确定其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3.4
组织评价
区市、部门、协(商)会等单位和组织为确定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3.5
三方委员会评价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为确定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达到的程度所进行的活动。
4 总则
4.1体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要求。
4.2体现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引导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与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4.3体现优于劳动法律法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要求。
4.4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5 评价
5.1 评价内容
5.1.1劳动用工
5.1.1.1 依法规范招用职工。
5.1.1.2 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5.1.1.3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5.1.1.4 建立职工名册,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1.1.5 使用劳务派遣工符合法律规定。
5.1.1.6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规定。
5.1.2薪酬分配与支付
5.1.2.1 依法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合理。
5.1.2.2 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5.1.2.3 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工资增长向一线职工倾斜。
5.1.2.4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实现同工同酬。
5.1.2.5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员工利润分享和股权激励政策。
5.1.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5.1.3.1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5.1.3.2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1.3.3依法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5.1.4社会保险与福利
5.1.4.1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1.4.2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1.4.3 依法按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手续。
5.1.4.4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1.4.5 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提供各种便利。
5.1.4.6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
5.1.5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5.1.5.1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5.1.5.2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明显。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1.5.3 开展职工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使其知悉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自救互救办法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1.5.4 对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5.1.5.5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落实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保护措施。
5.1.6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
5.1.6.1 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职工入会率达到100%;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5.1.6.2 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5.1.6.3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5.1.6.4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1.6.5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协商结果和理由依法向职工公布。
5.1.6.6 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5.1.6.7集体合同报送人社部门审查生效,并向职工公示。
5.1.7劳动争议调处
5.1.7.1 企业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5.1.7.2 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畅通。
5.1.7.3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有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者经培训合格的调解员。
5.1.7.4 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
5.1.7.5 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裁员、欠薪和重大劳动争议隐患。
5.1.8企业文化
5.1.8.1 企业文化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和共同愿景。
5.1.8.2 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1.8.3 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关心职工心理健康。
5.1.8.4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5.1.9社会责任
5.1.9.1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5.1.9.2 诚实守信,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动化解消费纠纷,尊重知识产权。
5.1.9.3参加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
5.1.10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满意度高。
5.2 否决项目
5.2.1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5.2.2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
5.2.3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5.2.4 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
5.2.5 存在强迫劳动或者体罚、侮辱职工等违法行为。
5.2.6 没有工会组织或者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工会活动,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5.2.7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依法整改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2.8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2.9 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测评在10分及以下。
5.2.10 申报、评价或者复核过程中有造假、舞弊等行为。
5.3 评分细则和评价细则
5.3.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5.3.2职工满意度评价细则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执行。
5.4 评价方法
5.4.1企业自我评价
5.4.1.1 企业自我评价是包含附录A、附录B的全面评价。
5.4.1.2 附录B的评价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测评,被测评职工的岗位应当涵盖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后勤等岗位;被测评人数不得少于50人;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全体职 工均应当参加测评。
5.4.1.3被测评职工对附录B测评内容“满意”或着“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
满意。
5.4.2组织评价
5.4.2.1 组织评价是决定是否推荐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和谐标准化评价的区市、部门、协(商)会等单位 和组织针对企业做出的包含附录A、附录B的全面评价。
5.4.2.2 附录B的评价需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后勤等岗位的职工,且被测评人数不得少50人;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全体职工均应当参加测评。
5.4.2.3被测评职工对附录B测评内容“满意”或着“基本满意”达到12项及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满意。附录
5.4.3三方委员会评价
5.4.3.1 三方委员会评价是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针对组织评价推荐的企业做出的包含附录A、附 录B的全面评价。
5.4.3.2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附录A的事项征求所属事权单位的评价意见。
5.4.3.3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附录B的事项开展随机测评。
5.4.3.4 三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就附录A、附录B开展调查评价。
5.5 评价结果
5.5.1本评价属于事后评价,评价的考察区间应当为自企业最近一次申报组织评价之日起向前倒推的2年内,以及评价结果公布前。
5.5.2评价结果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满分100分。
5.5.3自我评价达到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自愿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组织评价。
5.5.4组织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由组织评价方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三方委员会评价。
5.5.5三方委员会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方可授予“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
5.5.6组织评价和三方评价得分60分至79分,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企业,可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争创企业,待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辅导并达标后,可授予“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
5.5.7凡被评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实行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如发现最近一次申'l报组织评价之日起向前倒推的2年内,以及评价结果公布前、后存在本标准涉及的任一否决项目或者复核得分低于80分的,撤销其“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