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0 | 文号:青人社字[2022]36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负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指导属地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属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负责本区(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
第四条 评价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社会公信力,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申报评价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 RS 001—2019)、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应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4076-2020)及我市相关规定,每年评价一次。
第六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工作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评估认定、社会公示、发布公告五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拟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每年6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附件2)、评价表(附件3、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况。
第九条 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并将得分80分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第十条 属于当年度和上年度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培育企业且经验收达标的,可不再进行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受理申报的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结果,并面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照《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青人社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情况补充、制定本辖区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扶持措施,调动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每满三年需重新进行复核。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由所在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认定,并于复核当年9月底前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后,发现有任一否决项目或者复核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和谐认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突出重点、自愿参与、循序推进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在工作基础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的企业、工业园区中,率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3-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3-2.职工满意度评价表
4.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2-05-10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现将《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负责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指导属地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负责属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评估认定,负责本区(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单位的组织评价。
第四条 评价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社会公信力,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申报评价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 RS 001—2019)、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应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4076-2020)及我市相关规定,每年评价一次。
第六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价工作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评估认定、社会公示、发布公告五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拟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每年6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附件2)、评价表(附件3、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真实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查询申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有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况。
第九条 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组织评价,并将得分80分以上且不存在任一否决项目的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第十条 属于当年度和上年度我市劳动关系和谐培育企业且经验收达标的,可不再进行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问题反映,由受理申报的市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参评。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结果,并面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照《关于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给予正向激励的意见》(青人社字〔2019〕45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情况补充、制定本辖区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扶持措施,调动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自认定之日起,每满三年需重新进行复核。中央驻青、省属和市属企业、工业园区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其他企业和工业园区由所在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和谐认定,并于复核当年9月底前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后,发现有任一否决项目或者复核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和谐认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参与。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突出重点、自愿参与、循序推进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在工作基础好、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的企业、工业园区中,率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2.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3-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3-2.职工满意度评价表
4.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