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25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工作,经研究,从2018年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时间调整为每年度10月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每人每年度1700元。
二、发放方式:随每年度10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每年度10月份及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在其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予以发放。
三、取暖补贴的发放范围、资金渠道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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