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14 | 文号: |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政工处):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1〕10号),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水平,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监管规则适用公平、标准掌握一致、过程规范有序、结果公开透明,让监管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三)分级分类。根据承担职责和人事管理权限,合理界定监管主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监管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四)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非现场监管手段创新,全面加强对违规业务行为的预警、发现和处置,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监管对象无感化。
三、监管主体和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职称评审、聘用合同、调配、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等职能履行情况进行。
四、监管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报告工作、现场监督、备案核查、调查核实等方式。
(一)报告工作。每年1月31日前,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现场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职称评审活动的事业单位,旁站式监督考试(测评)、民主评议、专家评价、计分等关键环节。监督人员不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价工作,不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监督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备案核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已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含公开招聘、转正定级、竞聘上岗、调配、受处分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和工资套改的人员信息,全面核查聘用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调查核实。对于通过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规实名举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100%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查证不属实的及时予以了结,积极采取澄清正名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信用制度。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用评价体系,推行承诺制度,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加强协同监管。建立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统筹配置监管资源,推动审管衔接、监管联动、分工协作等举措落到实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切实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秩序。
本意见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1-10-14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政工处):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1〕10号),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水平,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监管规则适用公平、标准掌握一致、过程规范有序、结果公开透明,让监管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三)分级分类。根据承担职责和人事管理权限,合理界定监管主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监管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四)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非现场监管手段创新,全面加强对违规业务行为的预警、发现和处置,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监管对象无感化。
三、监管主体和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监管的范围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职称评审、聘用合同、调配、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等职能履行情况进行。
四、监管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报告工作、现场监督、备案核查、调查核实等方式。
(一)报告工作。每年1月31日前,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核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现场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职称评审活动的事业单位,旁站式监督考试(测评)、民主评议、专家评价、计分等关键环节。监督人员不参与或干涉正常的评价工作,不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监督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备案核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已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含公开招聘、转正定级、竞聘上岗、调配、受处分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和工资套改的人员信息,全面核查聘用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调查核实。对于通过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规实名举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100%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查证不属实的及时予以了结,积极采取澄清正名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信用制度。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用评价体系,推行承诺制度,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加强协同监管。建立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统筹配置监管资源,推动审管衔接、监管联动、分工协作等举措落到实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切实维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秩序。
本意见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