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6-27 | 文号: |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做好我市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符合《指导意见》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二、参保范围。包括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教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参保手续。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选择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形成决议后,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教师参保资格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退休核准。选择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学校负责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报当地教育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经核准退休的,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核定等手续。
五、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等11 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20号)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予以支持。
六、部门职责。各区市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确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参保教师资格的确认工作,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缴费基数审核及退休手续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做好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补助的有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负责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等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财政局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市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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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7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做好我市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符合《指导意见》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二、参保范围。包括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教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参保手续。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选择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形成决议后,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教师参保资格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退休核准。选择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学校负责将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报当地教育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经核准退休的,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待遇核定等手续。
五、财政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等11 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20号)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予以支持。
六、部门职责。各区市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确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参保教师资格的确认工作,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缴费基数审核及退休手续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做好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补助的有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负责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等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财政局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市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具体参保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