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07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要求,执行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上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不具备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条件,按省上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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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1-07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要求,执行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上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不具备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条件,按省上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