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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 文号: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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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日期:2021-11-3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