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5-08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0年5月8日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充分整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以下简称“派出庭”),是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组建,并在市总工会设置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派驻仲裁庭。
第三条 派出庭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派出庭负责处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以下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派出庭接待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定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当事人自愿选择到派出庭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在派出庭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 派出庭的日常管理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派出庭硬件设施由市总工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和管理规范》进行配置。
第六条 派出庭值班人员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维权咨询,协调做好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联合化解工作。
第七条 派出庭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力度,突出调解方式化解争议。
第八条 对于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且属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派出庭值班人员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登记立案。
第九条 派出庭值班人员应引导进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的劳动者,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及《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仲裁庭调解登记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派出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在10日内调解完毕。10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将案件及时转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在派出庭进行处理的,实行案件主审仲裁员负责制,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十二条 派出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设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会工作人员或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可聘任为兼职仲裁员,负责在派出庭值班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庭兼职仲裁员参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按相关规定标准领取办案补助。
第十五条 派出庭兼职仲裁员的考核,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办案质量、工作作风和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定期组织对派出庭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派出庭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第十七条 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可参照本办法联合各区(市)总工会进行组建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调解登记表》
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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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8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0年5月8日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充分整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以下简称“派出庭”),是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组建,并在市总工会设置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派驻仲裁庭。
第三条 派出庭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派出庭负责处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以下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派出庭接待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定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当事人自愿选择到派出庭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在派出庭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 派出庭的日常管理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派出庭硬件设施由市总工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和管理规范》进行配置。
第六条 派出庭值班人员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维权咨询,协调做好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联合化解工作。
第七条 派出庭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力度,突出调解方式化解争议。
第八条 对于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且属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派出庭值班人员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登记立案。
第九条 派出庭值班人员应引导进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的劳动者,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及《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仲裁庭调解登记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派出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在10日内调解完毕。10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将案件及时转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在派出庭进行处理的,实行案件主审仲裁员负责制,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十二条 派出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设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会工作人员或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可聘任为兼职仲裁员,负责在派出庭值班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庭兼职仲裁员参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按相关规定标准领取办案补助。
第十五条 派出庭兼职仲裁员的考核,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办案质量、工作作风和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定期组织对派出庭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派出庭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第十七条 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可参照本办法联合各区(市)总工会进行组建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调解登记表》
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派出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