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09 | 文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法委、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鲁政法〔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针,推动形成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问题共治、信息共享、有效运转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常态化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联动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遏制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增长态势,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建立预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建立各部门共同负责、各类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充分采集纳税变化、社保欠费、人员解聘、案件受理、投诉举报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关键指标数据信息,精准分析争议发生特点、规律、原因和趋势,科学把握劳动人事关系运行态势。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舆情监测处置,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二)强化用工指导服务。广泛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直通渠道,积极推行法规政策服务专员制度,加大用工指导服务力度。强化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应向用人单位出具仲裁建议书,指导用人单位改进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用工风险防控制度,重点防范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和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关系政策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实施精准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创新方式方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劳动者加强政策法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心理干预、理性维权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加大对初创企业、劳动人事争议高发单位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三、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协商预防机制
(四)完善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通过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以及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福利、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总工会;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时限:年底前)
(五)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协商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内部协商机制,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协商流程,最大限度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协商化解争议。鼓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和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申诉、协商解决争议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协商档案管理制度,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时限:年底前)
四、完善专业化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跨部门联动调解机制。积极推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排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指导行业、区域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可在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在各级仲裁机构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预防调解平台,吸纳人民调解、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社会力量等联动开展预防调解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七)完善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引导调解组织加强与当地仲裁机构沟通协调,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事项,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支持和引导当事人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争议。加大仲裁机构案前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案前调解。探索实行无争议事实记载办法,在仲裁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八)健全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契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市委政法委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平安青岛、法治青岛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预防协商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九)加强工作保障。各区(市)要加大对预防调解工作的投入,确保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积极协调将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人员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加强预防调解工作人力和物质保障。树立“互联网+”理念,加快进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服务职能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全流程在线办理,并通过门户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端口实现便捷办理。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全面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为创新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青岛政务网 | 网上办事大厅 | 青岛人才网 |
日期:2020-04-09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法委、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鲁政法〔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方针,推动形成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问题共治、信息共享、有效运转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常态化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联动调解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遏制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增长态势,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建立预防工作机制
(一)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建立各部门共同负责、各类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充分采集纳税变化、社保欠费、人员解聘、案件受理、投诉举报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关键指标数据信息,精准分析争议发生特点、规律、原因和趋势,科学把握劳动人事关系运行态势。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舆情监测处置,对可能引发集体争议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二)强化用工指导服务。广泛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直通渠道,积极推行法规政策服务专员制度,加大用工指导服务力度。强化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应向用人单位出具仲裁建议书,指导用人单位改进用工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用工风险防控制度,重点防范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和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关系政策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实施精准宣传,提高宣传效果。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创新方式方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劳动者加强政策法规、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心理干预、理性维权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加大对初创企业、劳动人事争议高发单位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三、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协商预防机制
(四)完善劳资双方对话沟通机制。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通过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以及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资福利、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总工会;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时限:年底前)
(五)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协商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内部协商机制,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协商流程,最大限度通过用人单位内部协商化解争议。鼓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和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申诉、协商解决争议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协商档案管理制度,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时限:年底前)
四、完善专业化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跨部门联动调解机制。积极推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排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指导行业、区域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可在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在各级仲裁机构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预防调解平台,吸纳人民调解、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社会力量等联动开展预防调解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七)完善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引导调解组织加强与当地仲裁机构沟通协调,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重大事项,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支持和引导当事人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争议。加大仲裁机构案前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案前调解。探索实行无争议事实记载办法,在仲裁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部门参与)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八)健全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大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契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市委政法委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平安青岛、法治青岛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预防协商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九)加强工作保障。各区(市)要加大对预防调解工作的投入,确保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积极协调将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人员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加强预防调解工作人力和物质保障。树立“互联网+”理念,加快进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将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服务职能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全流程在线办理,并通过门户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端口实现便捷办理。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全面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为创新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做出新的贡献。